10月13日至14日,全球妇女峰会在北京召开,“她力量”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而就在10月11日,广东人大网发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她力量”在哪些方面获得了更有力保障?
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保护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
最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的全国首个在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系统规范数字领域性别平等的条款——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以及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应当在数据与个人信息处理、自动化决策、算法推荐服务、页面生态管理等数字领域促进男女平等。
《办法》直面算法歧视、网络侵权等新型问题,规定互联网平台在订单分配、薪酬计算等算法设计中排除性别偏见,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帮助妇女跨越“数字鸿沟”等,体现了立法对科技发展带来权益挑战的前瞻性回应。
条例还加强了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明确,推动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第四十条明确,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女性劳动者与行业协会、相关用人单位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保护开展集体协商。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听取工会、妇女组织、女性劳动者的意见、建议。

关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特别保护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网络侵犯妇女权益、性骚扰、“四期”特别保护、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等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办法修订结合实际,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女性年龄要求;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应当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如果有生育计划的女性,可以进一步关注《办法》第二十三条,其中明确,加强孕期、产期和产后抑郁等妇女心理健康疾病防治,开展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推动将产前分娩镇痛评估纳入产检项目。

关于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的权益保护方面,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者再就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支持。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放宽女性年龄要求;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应当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
夫妻财产权益、厕位比例等热点问题亦有所回应
夫妻财产权益方面亦备受关注,《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生活中常见的女厕拥挤问题,这次也没被忽略,《办法》规定,推动在人流集中的场所设计、配置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不小于2:1。条例还在第十条明确,推动粤港澳地区妇女组织以及妇女间的交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妇女事业融合发展。
从网络算法公平到现实厕位比例,从财产知情到生育支持,广东正用一部充满细节与温情的法规,为“她力量”铺就一条坚实的道路。

文 、视频|记者 张小悦 通讯员 任宣
图|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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