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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凌晨开“智驾”上高速,2小时行驶约200公里,被警方现场查获!开了智驾算不算醉驾?

  • 更新时间 2025-10-15 08:54:52

10月14日,南京溧水法院公布了一起“醉酒后使用驾驶辅助功能驾驶机动车”的案例。

2024年2月1日晚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聚餐期间饮用约4两白酒。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浙江省湖州市出发前往江苏省南京市,驾驶途中,王某某启动车辆驾驶辅助系统操控车辆行驶。2月2日凌晨6时许,王某某驾车沿S87南京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公里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2毫克/100毫升。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利用驾驶辅助系统操控机动车,自浙江省湖州市行驶至江苏省南京市,驾驶时间约两小时、距离约两百公里,血液酒精含量达151.2毫克/100毫升,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具有立功、坦白情节,溧水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5年7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强调,目前国内市场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都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都还暂时停留在辅助驾驶阶段,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一旦“脱手脱眼”,可能面临严重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其中,驾驶人醉酒后使用“智驾”系统驾驶车辆,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明确:L2级只是辅助,司机仍是责任主体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后驾驶开启辅助驾驶功能的电动汽车的案件,闫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案件明确回应了自动驾驶时代的刑事责任边界问题——即便启用驾驶辅助系统,醉驾者仍需承担全部责任,技术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的“挡箭牌”。

“现有证据未显示车辆被查获时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即便开启,也不能改变驾驶主体的认定。”北京二中院案件承办法官王洪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目前商业化量产车辆的“自动驾驶”实则多为L0至L2级驾驶辅助系统,而L3级以上的自动驾驶仍处于试点阶段,并未安装在家用汽车上。

王洪波进一步解析,L2级以下的辅助驾驶系统仅能辅助控制方向盘、油门等单一或组合功能,如自适应巡航、车道居中,本质是“驾驶员辅助工具”,对驾驶员依赖性极高,需驾驶员全程监管、随时接管。闫某某驾驶的车辆仅配置此类系统,无法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更关键的是,醉酒状态已导致闫某某的控制能力和操作能力显著下降,根本无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此时开启辅助系统反而可能因人为监管缺失放大风险。

从法律层面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被法律推定为具有公共安全危险,这种危险性不会因开启辅助驾驶而减弱。即便以2023年底生效的新醉驾司法解释来看,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也一般不适用缓刑,闫某某的情形显然不符合从轻条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红星新闻、南京溧水法院、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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