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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直播间“蹭名牌”,主播连带赔110万

  • 更新时间 2026-11-07 11:33:40
参考案例|直播间“蹭名牌”,主播连带赔110万

你刷直播买数码产品,进店看着像“华某官方旗舰店”:背景是华某门店风,主播穿华某文化衫,嘴里喊着“华某新款大促”。

结果下单到手,是“纽某”“努某拉”这种杂牌。

这不算“会带货”,算侵权。

最近衢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的一起案子,给所有主播和MCN浇了盆冷水。

大某公司、张某控制4个直播账号,从2023年10月起,短视频里狂打“华某”商标,直播间复刻华某实体店,主播着装、话术、陈列全在“扮官方”。实际卖的124.8万元货里,只有极少是华某正品,大部分是其他品牌,却根本不标自有商标。

他们辩解:“我们确实卖了华某手机,用商标是指示性正当使用。”

法院不认。

关键裁判逻辑就一句:卖一点正品,不代表你可以拿名牌当流量招牌,把杂牌混着卖还让人误以为“都是华某”。

《商标法》里的“指示性使用”,前提是——如实说明“我卖的就是这牌子”。

但你全程突出别人驰名商标、刻意营造“授权店/加盟店”假象、让消费者分不清货源,这就越过边界,属于“傍名牌”、搭商誉便车。

更狠的是赔偿:法院算他们佣金获利37.4万,认定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直接上3倍惩罚性赔偿,判连带赔110万。

而且一审期间,张某把股权转给案外人、公司从100万减资到1万、换法定代表人——想“金蝉脱壳”?法院照样戳破,股东连坐。

💡 给主播和商家的3条保命提醒:

  1. 没授权,别把别人商标铺满直播间背景、短视频封面、主播衣服;
  2. 卖非品牌货,必须清晰标自己商标,别“挂华某头卖杂牌肉”;
  3. 收到律师函还继续播、边打官司边减资,会被认定恶意,赔偿翻倍。

一句话:

直播可以蹭流量,但不能蹭别人的“牌子”。流量红利≠侵权特权。


本案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6-09-2-165-004),仅作普法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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