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排行榜>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怎么选?货物、工程、服务边界一次说清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怎么选?货物、工程、服务边界一次说清

  • 更新时间 2026-09-28 08:26:27
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怎么选?货物、工程、服务边界一次说清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很多政府采购项目出问题,不是法条没读,而是边界没搞清。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三条列了四种可以走非招标方式的情形,但哪种方式能碰货物、哪种工程能用、软件到底算不算货物、小额集采要不要走流程——这些细节,实务里翻车最多。

今天把这条拆开,按实操角度说透。

一、询价不是想用就能用,只认货物,还得满足三个硬条件

先把方式边界划清楚: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货物、工程、服务三类都能用。

询价,只有货物能用。工程和服务不行。

为什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写得很明白:询价只适合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天然不具备"一次报出不可更改价格、最低价成交"的条件,所以严禁套用询价。

这里有个高频误区:很多人以为"货物"就是看金额大小,金额小就算货物。其实不对。货物看的是标的属性,不是金额。哪怕几万块的定制开发,只要标的是服务,就是服务。

那软件呢?这可能是最容易被做文章的地方。

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成熟商用标准化软件,不需要定制开发,直接买成品授权的,可以按货物管理。满足询价三条件的,可以走询价。

而包含需求调研、定制开发、二次开发、个性化代码编写的,法定属于服务,不能按货物采购,更严禁走询价。

实务里常见的擦边球,就是把定制开发包装成"软件产品货物"。目的是什么?绕开服务类采购要求,或者图快走询价。

财政检查怎么认定?看核心工作是不是定制化开发。混合项目按预算占比最高的部分确定属性。人为改变品目归类,就属于采购程序违法,不是小问题。

举个近三年常见的例子。

📌 真实案例

有个项目预算300多万,名义上是"采购一套管理软件",实际内容包含大量接口开发、二次开发和个性化功能定制。采购人想走询价,觉得软件就是货物。结果财政检查认定项目实质是软件开发服务,不能询价,整个采购程序被叫停,重新走服务类采购。

这种案例每年都有,而且多数不是故意违法,是边界没分清。

二、集采目录内买台打印机,别急着组谈判小组

不少人有这个疑问:集采目录内的品目,哪怕只买一台打印机,是不是必须完整走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流程?

说实话,这个理解只对了一半。

只要品目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不管金额大小,都属于集中采购管理范畴,采购人不能完全自己随意买。但这不等于每一笔小额零散采购都要重新组建询价小组、重新公告、重新走一遍完整程序。

实际制度路径是框架协议采购,依据财政部令第110号。

集中采购机构先公开征集确定一批入围供应商,形成框架协议。采购人日常小额零星采购,直接在入围范围内下单就行。不需要每次都重新启动非招标程序。

部分地区还有批量集中采购:达到数量阈值就批量集中采购;不足阈值的,走框架协议。比如打印机,达到50台走批量,不足50台走框架协议,各省规定不同。

边界要分清:

✓ 小额零星、框架协议里有对应型号,直接下单,合法,不用每笔启动74号令的谈判或询价。

✗ 框架协议里的型号满足不了特殊需求,哪怕只买一台,也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实施采购。

⚠ 关键提醒:没有全国统一的"多少钱以下就可以不纳入集中采购"的金额豁免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和框架协议适用规则,由各省发布。禁止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年度同一品目累计金额要合并测算。

📌 真实案例

某单位要买一台特殊工业打印机,本地框架协议里没有匹配型号,觉得金额小就自己找供应商签了合同。后来审计指出,这属于目录内品目,未经集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要求整改。

别小看这一台打印机。程序错,就是错。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还想用非招标?先批再说

74号令第三条第三项说得很明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注意"经批准"三个字。这里的批准,不是单位内部批一下,而是必须事前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

那什么情况下能批?按方式整理了一遍,都是法定情形。

可申请邀请招标:

1. 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 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预算比例过大。

可申请竞争性谈判:

1. 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无合格标的、重新招标失败;

2. 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与具体要求;

3. 非采购人原因不可预见,招标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4. 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时间数量不确定,无法事先计算价格总额;

5. 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仅2家,经财政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

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公共服务特殊要求);

2. 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只能唯一供应商供货;

3. 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配套,向原供应商添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这里有两个红线,先记住:

红线一:询价不能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哪怕货物完全符合询价特征,也不能直接询价。

红线二:禁止化整为零。把一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拆成多个小额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审批和公开招标程序,是财政监督的重点。

近三年的典型案例里,化整为零被查处的不少。

📌 真实案例

某地一个预算600多万的货物项目,采购人觉得公开招标周期太长,就拆成3个200多万的项目走竞争性谈判。财政部门检查时发现,三个项目标的、预算、需求高度相似,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人被处理,项目重新公开招标。

这种操作,往往不是法条不懂,是心存侥幸。

四、工程分两类,该走招投标的别往74号令里塞

74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很多人读起来绕。其实就一句话:

政府采购工程分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走招标投标法;另一类是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但用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走政府采购法,可以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怎么区分?

记住一个关键数字:400万元。

依据发改16号令,国有资金工程达到400万元以上,属于新建、改建、扩建主体工程的,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不能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4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或者虽然超过400万但独立立项、与主体工程无关的装修、修缮、拆除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可以走74号令,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注意,工程不能询价。

常见可以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场景:

1. 预算不足400万的政府采购工程;

2. 独立立项的单独装修、单独修缮、单独拆除,哪怕超过400万,只要不是依附新建改建扩建主体,就归政府采购法管,可以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不属于第四项、不能走74号令的:

新建大楼、主体改建扩建,预算≥400万,必须走招标投标法,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除非满足招投标法规定的不招标条件并履行审批。

这里有个误区值得提醒:有人以为超过400万的修缮工程一定必须招标,其实不是。要看是否和主体工程绑定。

📌 真实案例

老办公楼单独做屋面防水修缮,预算450万,不依附任何新建大楼。有些单位觉得超过400万就必须公开招标,结果走了招标程序。其实这类独立修缮工程不属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本可以走竞争性谈判,流程更快。

当然,前提是它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五、一张表帮你记住第三条的适用范围

把上面这些理一遍,四种情形的边界就清晰了:

情形一:集采目录内、未达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

可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货物还能询价;小额优先走框架协议。

情形二:集采目录外、限额以上、未达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

同上,可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货物可询价。

情形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经财政批准非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

按批复方式执行,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不能询价。

情形四: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只能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禁止询价。

采购方式选择,看起来是程序问题,其实直接决定整个项目能不能顺利落地。选错一次,小则重新走流程,大则被认定程序违法,甚至影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信用。

实务里,很多违规不是故意,是边界没理清。把第三条这几类情形吃透,比事后花力气补救要省心得多。

如果手头有正在纠结的项目,建议对照第三条和本地集采目录,先确定项目属性,再选方式。别急着启动,先想清楚边界。

诚焜咨询

微信号JSCK_20230315

感谢您的关注!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