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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牌克罗心,起诉一家商标代理机构

  • 更新时间 2026-09-26 19:47:08
奢侈品牌克罗心,起诉一家商标代理机构
最新开庭公告。总部位于洛杉矶的奢侈品牌克罗心,在上海金山法院起诉三被告,包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专利小兵截自天眼查app
虽然代理机构通常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极少,但也并非不存在。
如果被认定存在恶意行为,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代理机构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
1、帮助侵权
《民法典》第1169条,明知或应知委托事项属恶意抢注,仍提供代理服务→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故意侵权
《民法典》第1168条+《商标法》第57条,实质性参与侵权行为的策划、安排→按共同侵权处理,责任比帮助侵权更重。
3、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商标法》第7条,违背诚信原则,损害竞争秩序。
二、现有案例
1、“蓝妹”啤酒案-帮助侵权
某贸易公司委托广州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申请“蓝味啤酒”“蓝魅啤酒”“正韩蓝妹”等十余枚近似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代理注册后的“蓝魅啤酒”商标被驳回后,仍持续为某公司申请近似商标15件之多,并代理异议及无效宣告程序的答辩,具有明显过错。
最终结果,委托人判赔50万,代理机构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2、“鹿王”羊绒案-共同故意侵权
代理机构为第三方策划注册香港公司,再以该公司名义申请涉案商标,被认定为提供侵权方案的策划和设计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定:实质性参与被诉侵权行为的策划、安排的,应当认定具有明显故意侵权恶意,系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最终结果,代理机构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合计100万元。
三、商标代理的红线
从上述法条和案例可以看出,红线在于“明知还继续代理”。
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驳回被认定恶意后,仍持续代理;实质性参与侵权方案策划、设计等;帮助持续多次恶意注册。
代理错一次不要紧,自己亲自上场或者一直知错不改,风险极大提高。
四、本案还有一个看点,被告已注销
涉案的代理机构目前显示已注销,但具体注销节点是否在起诉之前,我没有检索到更准确的信息。
专利小兵截自天眼查app
天眼查上显示已注销,但具体信息还是要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如果起诉前已经完成注销,法院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侵权在先,注销在后,原告方也可能会追加代理机构股东为被告。
专利小兵,2026.09.26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手机码字,有误见谅。
可以讨论,尽量别骂人,克制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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