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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着华为的品牌去华为店买到的问界是赛力斯生产的,你会以欺诈起诉吗

  • 更新时间 2026-09-19 09:28:17
冲着华为的品牌去华为店买到的问界是赛力斯生产的,你会以欺诈起诉吗

在华为店买到的问界是赛力斯生产的,你会去起诉吗

这两年车市里,“联名”“生态”“联合设计”的说法越来越多。展厅的灯箱、销售的介绍、短视频里的口播,讲的都是同一个大品牌;宣传视频里,车身和车牌的显著位置也贴着那个品牌的标识。

开回家翻开票证,厂牌型号那一栏写的是另一家公司的名字。

这笔账怎么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

有人觉得这是被骗了——我是冲着那几个字掏的钱;也有人觉得车开着好好的,品牌之间有技术合作本来就是公开的事;还有人觉得这事值得较真,但值不值得打一场两三年的官司,得另说。

这个案子的消费者选择了起诉,主张退一赔三。一审、二审全部驳回,两次诉讼费共 28836 元,由他自己负担。

这篇文章不劝你告,也不劝你不告。只把三样东西摆出来:车商做了什么、法院怎么看、两条路各自要花什么。

纠纷的起因

2023 年 3 月 13 日,消费者在车商经营的品牌授权用户中心购车,总价款 262800 元。

购车前后的宣传情况是这样(以下均有证据在卷):车商的销售场地展示车辆图片、销售人员的微信朋友圈、客户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均以“华为”“HUAWEI”汽车宣传案涉车辆,其中没有提过赛力斯。车商的抖音官方账号在 2023 年 3 月发布多条视频,视频里车身的显著位置、车牌位置、宣传文案、口播内容,都称这是“华为汽车”。消费者与销售人员的通话录音里,对方表示车辆的驾驶系统和辅助驾驶系统都是华为系统。

车商后来在法庭上说明了另一种情形:消费者是通过华为商城在线下单的,签的线上认购协议相对方是另一家公司,车商是该线上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也就是说,在车商看来,华为与生产商的合作关系,在消费者下单的那个渠道里本身就是公开的。

票证上写的是什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协议、交强险保单,三份材料载明的车辆型号都是“赛力斯牌 SKE6480SBEVR 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购车协议里的“厂牌型号”一栏,写的也是这个。

消费者发现问题之后的动作:2023 年 5 月 24 日再次前往车商的抖音官方账号取证,并做了可信时间戳认证;2023 年 6 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随后向商标权利人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说明车商使用“华为”“HUAWEI”标识是否得到授权。

车商在监管调查中提交了两份材料:一份是商标权利人 2023 年 6 月 21 日的回复,内容是该车型宣传“赛力斯汽车华为联合设计”不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份是 2023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不侵权说明,其中同意车商在 2023 年 3 月中旬至 4 月初期间,在其经营场所使用“HUAWEI 问界”进行宣传。这两份材料,后来成了这个案子的转折点。

诉至法院

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共四项:

  • 退还购车款 262800 元;
  • 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 788400 元;
  • 赔偿购买车辆产生的保险费用损失 7424.06 元;
  • 赔偿律师服务费损失 10000 元。

四项合计 1068624.06 元。

主张欺诈的理由,核心是这几条:

  • 车商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视频、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展厅展示等多种方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案涉车辆为“华为问界”“华为汽车”,未如实告知车辆实际生产商,更没有说明“华为”仅为技术合作方;
  • 品牌与生产商信息属于缔约的基础事实,不属于检验“数量或质量”的范畴。普通消费者在购车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法从外观或常规使用中识别品牌虚假问题;
  • 销售现场图片、微信群聊记录、抖音宣传视频、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存在系统性、持续性的虚假宣传;
  • 一审程序违法:车商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提交监管协助调查函和不侵权说明两份证据,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径行采纳,并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依据。

车商的抗辩落在三个点上:

其一,消费者是线上下的单。车商提交的协议条款显示,消费者系通过华为商城与另一家公司在线签署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车商是该线上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据此主张,华为是赛力斯的合作方,消费者下单的渠道本身就在说明这一点。

其二,有监管调查和商标权利人的回复。商标权利人明确,赛力斯旗下该车型宣传“赛力斯汽车华为联合设计”,不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三,有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说明。商标权利人作为“HUAWEI”“问界”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确认该车型系与华为联合设计的高端品牌车型,并同意车商在 2023 年 3 月中旬至 4 月初期间在其经营场所使用“HUAWEI 问界”进行宣传。

争议焦点

一审和二审把争议焦点归纳成同一句话:车商在车辆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判决书对欺诈给了一个完整的定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拆开看,这里面有三个要件——故意(明知虚假,或明知自己有告知义务)、告知或隐瞒的行为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这个案子里,消费者真正卡住的是第一个和第三个。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第一步,宣传使用“HUAWEI 问界”不构成“明知虚假而故意隐瞒”。法院查明: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已确认同意车商在此期间使用“HUAWEI 问界”进行宣传;该车型确系与华为联合设计的高端品牌车型。在这一前提下,车商使用“HUAWEI 问界”宣传销售,不构成明知虚假情况而故意隐瞒的行为。

这一步的落点在于:欺诈必须是故意的,而车商手里有一份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的说明——至少在这个案子里,法院不认为它属于“明知虚假”。

第二步,票证上写的都是赛力斯牌,所以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法院审查了在案证据:购车发票、交强险保单、协议条款,三份材料均载明交易车辆为“赛力斯 SKE6480SBEVR 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判决书写道: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大宗商品过程中应当对自身购买商品有充分的市场了解;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消费者在购买案涉车辆时,知晓其购买车辆为“赛力斯 SKE6480SBEVR 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车商并无虚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并未侵害知情权。

第三步(一审论证),未及时检验、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视为车辆符合约定。一审援引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就视为符合约定。一审认为,消费者应当及时检验车辆的数量、型号、规格等内容,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及时履行了检验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车商,应当视为车辆符合约定。

第四步,证明标准。判决书援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一审认为,消费者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关于消费者提出的程序违法,二审单独作了回应:三组证据虽然系庭后提交,但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一审法院已通知消费者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经质证后依法作为定案证据,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程序不违法。

判决书里还有一句值得留意:二审提到,消费者的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陈述案涉车辆使用正常,并未出现影响车辆使用的质量问题。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418 元,由消费者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4418 元,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两次诉讼费,共 28836 元。

案例启示

这个案子把双方的牌都摊在桌上了,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下面分四段说:车商的抗辩靠什么站住、消费者的感受为什么没被法律支持、决定起诉要算哪几笔账、决定不起诉的理由在哪。

车商这边的抗辩,靠三样书面材料站住了。

一是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其在该期间使用“HUAWEI 问界”宣传的说明;二是票证(发票、购车协议、交强险保单)上如实写明了“赛力斯牌 SKE6480SBEVR”;三是消费者的下单渠道是华为商城,签署的认购协议相对方是另一家公司。三样都是书面材料,都能拿出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法院不认为它“明知虚假而故意隐瞒”。

消费者的感受,有三处没被法律接住。

  • “宣传声势”和“品牌告知”是两件事。
    法院的落点不在宣传有没有夸张,而在有没有被隐瞒。票证上写明了生产商,这一栏在法律上就是告知的凭据。你听着宣传产生了落差,这个落差是真实的,但法律上的“隐瞒”另有一套判断。
  • 要证明的是“故意”,而对方手里有商标权利人的同意说明。
    欺诈三个要件里,“故意”是第一道门。对方拿出授权,这道门就不好推了。
  • 时间上拖了一步。
    本案 3 月 13 日购车,5 月 24 日才去取证,6 月才投诉。一审把“未及时履行检验义务、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作为否定理由之一。这一步和感情无关,纯粹是时间线的问题。

如果决定起诉,先算这几笔账。

  • 钱。
    本案诉请合计 1068624.06 元,一、二审受理费各 14418 元,起诉时由原告先行垫付,败诉则最终自负。加上鉴定、律师、往返开庭的费用,是一笔要提前想清楚的支出。
  • 时间。
    本案 2023 年 3 月购车,2023 年起诉,二审判决作出于 2026 年 1 月,前后接近三年。
  • 结果的不确定性。
    同为“品牌宣传与实际品牌不符”的案件,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的法院支持消费者,有的不支持。结论取决于宣传的具体内容、书面材料怎么写、消费者何时发现、何时主张,个案差异很大。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比普通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更高。
  • 手上得有东西。
    宣传证据链(展厅物料、抖音视频、朋友圈、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尽量带时间戳)、完整票证,以及“我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提异议”的记录。这个案子里,消费者这一侧的证据其实做得不差,输在了法律要件和时间线上。

决定不起诉,也有站得住的理由。

车本身的使用没有受到影响(本案二审中,消费者的代理人也陈述车辆使用正常);品牌之间有技术合作是公开信息,不是车商凭空编造的;再有就是上面那笔账——时间、金钱、结果的不确定,和“这口气值不值得”要放在一起称。

不管选哪条,有一件事建议先做:买车签字之前,花三十秒看一眼合同和发票上“厂牌型号”那一栏,看清楚写的是哪个品牌、哪个厂家,再决定要不要为那几个字的品牌溢价掏钱。看清楚了买,后面就不必纠结要不要告。已经买了的:发现宣传口径和票证口径不一致时,尽早用微信或 EMS 向车商书面提出异议,把发送时间固定下来——本案踩的就是这个坑。

边界,这几点必须说清:

  • 本案法院把“商标权利人同意使用”作为不构成“明知虚假”的依据。但“不侵犯商标权”和“是否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点在个案中仍有讨论空间,本文不替法院下结论,也不保证其他案件会得到相同结果。
  • 一审援引的检验义务条款,针对的是“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本案争议的核心是是否存在欺诈、是否侵害知情权。消费者在上诉时提出过这个区分,判决书未就此展开回应。
  • 各地裁判尺度存在差异,本文的案情、金额与判项均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

一句实在话:宣传口径和票证口径之间的落差,是这两年买车最常见的一类认知偏差。它算不算欺诈,法律有法律的答案;要不要为此打一场两三年的官司,这个答案在你手里。

案例来源:贵州真实案例。文中当事人以「消费者」「车商」代称,案情、金额与判项均据裁判文书整理,不出现案号、法院与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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