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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用家长手机给游戏充值、网络打赏,钱能退回来吗?

  • 更新时间 2026-05-12 17:57:08
“熊孩子”偷用家长手机给游戏充值、网络打赏,钱能退回来吗?

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氪金”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孩子偷偷记下支付密码,在游戏中充值购买皮肤装备、打赏主播,家长发现后要求退款却常遭公司拒绝。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是否有效?在家长监护疏忽与平台审核义务之间,责任应如何划分?全额退款是否总能实现?法信汇总了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法信·人民法院案例库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其网络“打赏”行为的定性处理

——程某甜诉上海某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调解指引:(1)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2)办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等方式促成调解;同时,通过案后跟踪、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入库编号:2024-18-6-137-002

法信 · 裁判规则

1.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充值款按比例进行返还——小刘诉邱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通过直播间售卖游戏点券,尽管其已经在店铺标识了“禁止未成年人下单,下单即默认是成年人且不退款”,但该标识并不能完全阻挡住未成年人下单购买,没有尽可能有效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账号进行充值,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进行连续充值,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充值款按比例进行返还。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年1月28日第6版

2.未成年人冒用家长身份充值游戏,监护人未履行好监督责任的,不支持全额退款——小徐母亲诉短视频平台、游戏收款方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当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游戏充值时,对于其中超过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部分,监护人可以主张退回充值金额。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前提下,部分交易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源于法定监护人未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并疏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管,难以认定短视频平台和收款方以欺诈的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人民法院对主张全部退还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年10月16日第3版

3.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游戏支付,要求商家返还充值金额,应建立在游戏消费行为确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基础之上——小乐妈诉游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进行网络支付,要求商家返还游戏充值金额,应建立在游戏消费行为确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基础之上。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9月9日

4.账户存在成年人混用的情况,充值款项并不能完全界定为未成年人充值,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法依据平台内关于未成年人退款的约定进行全额退款——小州诉某短视频平台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账户存在成年人混用的情况,充值款项并不能完全界定为未成年人充值,未成年人监护人无法依据平台内关于未成年人退款的约定进行全额退款。二次打赏行为的发生源于法定代理人未能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同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24年6月12日

5.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时,短时间内随意充值多笔,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周某某诉某网站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时,短时间内随意充值多笔,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但是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支付宝及银行卡密码,应当对相应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4年02月01日

6.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网络游戏平台应知或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未实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法院认定网络游戏平台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返还充值款。

案例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涉未成年人纠纷典型案例

法信 · 法律观点

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充值和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的效力认定

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亲属账号作出的直播打赏、虚拟网络游戏充值消费等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时,审判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总体生活情况,综合考察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内容进行认定。当未成年人实施了非纯获利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认定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事先允许。例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事先允许未成年人付费购买其所需要的学习资料、付费参加课外娱乐活动等。二是法定代理人是否进行追认。若代理人明确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充值和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有的金额达几千元、几万元,有的甚至上百万元,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充值或打赏等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规则指引。该意见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内容来源:《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工作手册》,单位作者:中国女法官协会,引用页码:0440-0441)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3.《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二、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法信第3842期

内容编辑、排版编辑:宋玥(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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