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根据《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经过专题调研和论证,我局拟定了《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体卫艺处或政策法规处反映,电子邮箱:gz22083678@126.com,通讯地址:广州市西湖路83号市教育局,邮政编码:510030。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教育局
2014年7月25日
附件
广州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根据《广东省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粤体群〔2008〕28号)和《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4〕45号),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教育服务社会功能,实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人民群众体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管理协调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使全市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使开放工作安全、有序、规范。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广纳资源;保障教学,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强化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开放范围
1.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校也应当安排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2.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应当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公办学校可以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视为具备开放条件:
(1)体育设施相对独立,有独立的通道进入体育设施区,或体育设施区能通过物理方式与其他功能区隔断。
(2)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防范安全隐患的管理措施。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公办学校是否具备开放条件进行鉴定,经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原则上应在当年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筹完善学校体育设施,积极支持暂时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逐步完善体育设施,使其具备开放条件。
(二)开放对象
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青少年学生和社会团体组织为主要开放对象。
(三)开放时间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4小时。周一至五学生离校后,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2小时。
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的时段应当与向社会开放的时段错开。
全日制寄宿学校在学生正常住宿期间,可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
(四)收费及使用
1.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参考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会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2.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对伤残人士、老年人实行5折优惠,对低保对象、学生实行6折优惠。
3.学校通过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所得收入(包括承包、租赁及收费)的使用,依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五)管理模式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外包管理、青少年俱乐部管理、与街道社区(镇村)联合管理或学校自行管理等主要管理模式,确定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单位。
1.外包管理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承包给有资质的外单位管理。学校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单位可以有偿使用学校的体育设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所管辖学校体育设施统一进行外包管理。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是指经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并依托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学校将相应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委托该俱乐部管理,学校应与该俱乐部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与街道社区(镇村)联合管理是指学校与所在街道(镇)、社区、村委等联合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进行管理。学校应与联合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轻学校的管理负担,实现多方受益。
4.学校自行管理是指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管理。学校可采用刷卡进校园的方式管理,社区居民和青少年学生凭市民卡、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体育场所进行体育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