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对事故中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如何定责等进行了规范。
成都交通事故定责新规:一般过错行为(摘录)
对发生交通事故起作用、或虽对发生交通事故不起作用但对损害后果起作用的行为属于“一般过错”。“一般过错”类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在发生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小。
行人一般过错行为
在没有具体划分类型的道路上,未在道路两侧通行的
无交通信号道路,未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

非机动车一般过错行为
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
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或2名以上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