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刚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个值得关注的亮点,它赋予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有学者称之为“后悔权”。值得关注的是,这会不会促发消费者滥用权利,从而对经营者不公平呢?
常识告诉我们,合同履行后,基于合意和诚信,只有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出于保护消费者的需要,才会允许退货。不过,这仍然属于须有理由退货的情形,但不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然而,在很多的消费领域,信息是很难得到充分展示的,因而,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然而,由于这种后悔权的行使是不需要理由的,也有可能给消费者滥用权利提供了可能。倘若允许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后随意后悔而退货,就有违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会对经营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而且还会扰乱了市场经营的秩序。因此,消费者的后悔权行使也应当有一定的条件加以限制,也就是说,从立法的层面,无理由并不意味着无条件。
总之,无理由退货制度实际上是对消费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一种合理补救和平衡,其实是期望对消费者知情权有更多的保障和延伸,在一些消费者知情权事实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领域才会有无理由退货制度,因此,并非是对消费者无底线的保护。这符合法治的平衡精神。

更多消费行业研究分析,详见《消费行业报告汇总》。这里汇聚海量专业资料,深度剖析各行业发展态势与趋势,为您的决策提供坚实依据。
更多详细的行业数据尽在【数据库】,涵盖了宏观数据、产量数据、进出口数据、价格数据及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各类型数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