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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假名牌鞋底2095双,莆田一老板被处罚

  • 更新时间 2026-10-29 11:56:46
查获假名牌鞋底2095双,莆田一老板被处罚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涵市监处罚〔2026〕08100002号)。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26年8月10日,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涵港大道300号的由当事人经营的鞋底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加工侵犯“耐克勾形”注册商标的鞋底2095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授权材料,也无法提供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经局领导批准,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7月起,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涵港大道300号从事鞋底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既加工无标识鞋底,也加工侵犯“耐克勾形”的鞋底。截至被本局查获,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法经营总额500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替他人加工标有耐克勾形注册商标的鞋底2500双,因配件不足或瑕疵,实际加工2095双,每双按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定价1.3元。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已加工标有“耐克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底2095双,按照当事人与客户约定的加工费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723.5元,因该批产品未交付,无违法所得。

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涵市监罚告〔2026〕0810000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鞋底加工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替他人加工标有耐克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底,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底的违法行为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的裁量意见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标有耐克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底2095双,并处罚款人民币35447元,上缴国库。

——来源: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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