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一个在商标刑案里几乎每案必现的问题:品牌方出具的那份"商品真伪鉴定报告",还能不能推翻?
一、首先,这个鉴定报告是"被害人陈述",不是司法鉴定意见。
上海知产法院在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的明确裁判要旨: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真伪鉴定,名为"鉴定意见",实为"被害人陈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要求必须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定程序作出。品牌方不是鉴定机构,员工也不是鉴定人,既没资质,也不符合程序。
品牌方商标权利人的诉讼地位就是被害人、权利人。他对商品真假的辨别确认,本质上是表达自己诉求和主张的,属于被害人陈述。它可以作为证据,但它的证明力弱于司法鉴定意见。
二、品牌方鉴定时也有可能"看走眼"
一是真货被当成假货。最常见的是"串货"——跨区低价甩货、平行进口的正品、剪标尾货。东西是正品,却扰乱了品牌的价格体系。某知名品牌豆浆机经销商跨区域销售正品,品牌方出具"假货"结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初也采信了品牌方的鉴定,后来律师介入拿出进货凭证和物流单据,才撤销了扣押。
二是品牌方也可能认不出来。某个服装品牌的刑案,品牌方只负责设计,授权十几家代工厂生产,吊牌由代工厂自己制作甚至还不用备案。案发后品牌方鉴定说"全部是假货",当事人喊冤说自己按正品价进的货。事实上这批货是不是正品,可能品牌方真鉴定不了,只有生产它的那家代工厂才知道。最终因为品牌方无法鉴别真假,法院推翻第一次鉴定,改判无罪。可见虽然权利人鉴定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这个"除非",就是委托律师去辩护的空间。
三、委托律师,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嫌疑人,
第一,核实检材来源。送检样品是公安依法查扣的,还是品牌方权利人自己送来的?若是后者,就要审查移交手续、正品比对、送检记录。
第二,核查鉴定报告有无瑕疵。合格的鉴定报告应说清检材怎么提取、用什么方法、依据是什么、与正品比对差在哪。大多数鉴定报告通篇只有一句"经鉴定均为假冒",既不说明理由,也不描述辨认经过。
第三,查有无客观证据印证。真正能够锁死事实的,是进货渠道、进销价差、正规票据、防伪码或序列号、商品串号的比对。客观印证一旦断链,只有的权利人鉴定就不能定案。
第四,如果认定对鉴定结果存疑,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第三方检测,并申请鉴定人出庭。
第五、核实品牌方商标本身权利基础是否稳定,会影响刑案定性。
商标本身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无效和“撤三”的情形。撤三撤掉了哪些商品的核定使用?
因此,权利人出具的"真伪鉴定报告",它不是铁证,它是一份有分量的被害人陈述,具备"当然"的证明效力,但委托专业知产律师后可以经过核查有可能用相反证据推翻。
赵巍律师
202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