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非招标采购,相同品牌产品应如何处理?
某市医院花 80 万买设备,三家供应商全拿 A 品牌同一型号来竞谈。谈判小组觉得这太明显了,当场按“同品牌算一家”,直接淘汰报价高的两家。
结果被投诉到财政部门,认定程序违法。原因很直白:这是非招标采购,文件里没写同品牌怎么处理,专家就不能套用招标规则,更不能现场临时定规矩。
其实非招标项目有个大坑:采购文件没约定的,评审专家一律不能现场自行创设规则。要是三家同品牌合并后只剩一家,达不到法定数量,项目只能终止重来。
还有两个容易踩的雷。一是别光数递交文件的供应商,忘了合并同品牌,看着够三家,其实根本没竞争。二是文件没写核心产品,专家就别越权自己划一个出来。
原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