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加盟合同里写着"必须从总部统一采购",结果进货价比市场贵了30%甚至50%。这算不算霸王条款?你能不能拒绝?今天一次性讲透。
上周三,读者老张给我发了一长串微信语音,57秒、42秒、38秒——连着三条。他是河南周口人,去年加盟了一个奶茶品牌,交了18万加盟费加保证金,在县城步行街开了店。开业前三个月还行,日均营业额能做到3000多。但第四个月开始,他发现不对劲了。
一杯奶茶的杯子和吸管,总部统一采购价是0.38元一套。老张偶然在1688上搜了一下,同样的杯子,0.12元。吸管3分钱。果酱更夸张,总部报价一桶280元,1688上同款118元。老张粗略算了算,如果全部自己采购,一个月能省下将近6000块——这对一个县城奶茶店来说,就是纯利润啊。
他去找区域经理商量,说能不能部分原料自己采购?对方回了四个字:"合同规定。"
老张翻出合同,第五条写得清清楚楚:"乙方所售商品及原材料,均须从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处统一采购。"他还特意问了律师朋友,朋友说,这玩意儿叫"搭售条款",在加盟行业里很常见,但——常见不等于合法。
法律上到底怎么定性?
先说结论:强制进货条款本身不一定违法,但如果构成"显失公平"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就是霸王条款。
关键看三个维度:
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一般高出20%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老张那个高出200%的,基本没跑。
是否限制了你的经营自主权。如果连包装袋、餐巾纸这种非核心物料都强制采购,合规风险很大。
品牌方是否提供了合理的替代方案。比如"可以自己采购,但需要通过总部质检"——有这个条款的,通常不算霸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老张这种情况,杯子和吸管的价格是市场的3倍,果酱是2.4倍。这种"价格虚高"本身就可以作为"显失公平"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价格鉴定,一旦坐实虚高,品牌方必输。
核心原料(比如奶茶的茶底、酱料配方)要求统一采购,属于品牌方维护品质的正当权利。但垃圾桶、拖把、餐巾纸、员工工服以外的工作服——这些跟产品品质没半毛钱关系的东西,如果也强制采购,就属于"过度捆绑",法院大概率不认。
真实判例告诉你
2024年,广州中院判过一个案子。加盟商李某起诉某火锅品牌,理由就是强制进货价格过高。法院委托鉴定,发现总部的牛肉丸进货价比市场均价高出47%,底料高出38%。法院最终判决:合同中的强制采购条款无效,品牌方退还李某多付的货款差额,共计14.6万元。
"加盟不是卖身契。品牌方通过供应链赚取合理利润,我们理解。但把加盟商当成提款机,进货价翻倍往上加,这不仅坏规矩,更坏良心。"——该案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一段话,被很多加盟商截图保存。
这个案子出来以后,加盟圈炸了锅。很多品牌方连夜修改合同,加了一条:"乙方可自行采购,但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对,这才是合规写法。
如果你现在正被强制进货困扰
不用慌。我给你们整理了一个四步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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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保证品质一样,价格便宜40%,你凭什么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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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最后没起诉。他拿着1688的报价单和第三方检测报告,约了区域经理喝了顿酒。聊开了,对方也承认"总部确实有点黑"。最后达成协议:核心原料(茶叶、奶盖粉)还是从总部走,但杯材、吸管、打包袋允许他自己采购。一个月下来,省了4200块。老张跟我说:"不是不能谈,是你得手里有东西。"手里有数据,桌上才有底气。
"王总,我理解总部统一采购是为了保证品质,这个我完全认同。但您看,我找了三家供应商,他们提供的杯材质检报告跟总部的一模一样,价格只是总部的三分之一。我一个月光杯材就多花2000块,一年就是24000。咱们能不能商量一下,非核心物料我自己采购,核心物料照旧从总部走?"
如果你所在的区域有多家加盟商,联合起来跟品牌方谈。5家店一起要求"非核心物料自主采购",品牌方不敢轻易拒绝——因为如果你们5家同时关店,对品牌在当地的影响是灾难性的。集体谈判的力量,远比单打独斗大得多。
强制进货≠违法,但价格虚高+捆绑非核心物料=霸王条款。手里有数据,你才能说不。今日互动:你遇到过品牌方强制进货吗?价格高出市场多少?评论区聊聊。
下期预告:
加盟店倒闭了,品牌方到底有没有责任?——一篇把法律责任掰开揉碎讲清楚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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