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车帝极限测评有没有法律风险?自费买车实测的法律边界
很多人可能存在一个错误认识:测评机构自费购车,车辆所有权归测评方,想怎么测就怎么测,如实记录现象就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这个理解并不完整。自费购买车辆,仅仅解决了车辆使用的物权问题,并不代表测评发布方可以不受约束地发布任何结论,测评行为本身存在清晰的法律边界。首先需要厘清正当产品评论与商业诋毁、名誉侵权的区分标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测评机构本身属于市场经营主体,享有对产品开展实测、向公众披露测试现象的权利,但同时负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测试过程客观、视频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如实呈现极限工况下车辆发生的物理现象,并且区分清楚“特定测试工况下出现故障”和“车辆存在普遍制造缺陷”两个概念,只陈述客观现象,不作出超出测试范围的绝对化定性评价,一般属于合法的舆论监督与产品评测。反之,如果刻意选用极端非标工况,刻意改造车辆、恶意剪辑素材,或是片面截取测试画面,直接断言整批车辆存在系统性质量缺陷,形成误导公众的结论,则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严重情形下甚至触及损害商品声誉的刑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某汽车测评博主马某,没有开展任何实际测评,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就在网络发布文章,声称涉案车型存在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负面结论。车企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职业测评人具备汽车专业知识,相较于普通网民,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在没有实测事实支撑的情况下发布贬损性评价,属于缺乏事实依据,降低公众对产品的社会评价,判决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该判例明确:汽车测评的言论自由,建立在实测事实基础之上,无依据的负面定性,哪怕是行业博主,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份生效裁判文书为特斯拉诉蔡甲(蔡老板)名誉权纠纷案。该案中,车评博主蔡甲发布视频,混淆车辆动能回收机制,错误解读刹车灯点亮逻辑,得出车辆存在刹车失灵的不实结论,传播范围极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视频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捏造虚假事实,超出正常批评监督的合理边界,判令博主向特斯拉公开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裁判要点特别提到:车评自媒体享有评论产品的权利,但不能简化、曲解车辆工作原理,不能把特定工况下的现象扩大为整车普遍存在的安全故障,误导广大消费者 。其次,要区分实测现象和法定产品缺陷认定。如第三方测评机构不具备法定产品质量检测资质,其场地极限测试不等同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缺陷调查、司法鉴定。视频可以作为产品疑似缺陷的线索,但是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结论。测评机构在文案、标题、解说当中,如果混淆“极限测试条件下单次故障”和“车辆出厂存在制造缺陷”,很容易被认定为发布误导性信息。司法实践当中,多起车评纠纷案件均明确:评论可以指出产品不足,但不得脱离测试场景,扩大负面结论。再者,测评机构还有证据留存的法定义务。一旦车企提起名誉权或者商业诋毁诉讼,测评方需要完整提交原始测试视频、设备参数、工况记录、车辆采购凭证,用以证明测试过程真实、结论有据。原始素材缺失、测试流程无法复现,即便确实拍到车辆损坏画面,也会在诉讼当中处于不利地位。放到本次事件中,懂车帝的风险点不在于“把车测坏”,而在于内容表述的尺度。如实展示连续极限制动工况下踏板支架断裂的客观现象,属于实测记录;但如果直接推导出该车型全部车辆存在出厂缺陷,则超出本次测试证据能够支撑的范围,属于法律上的误导性表述。对于车企而言,也并非只能被动承受舆论。车企有权举证证明测试工况脱离日常使用场景、测试方式超出车辆设计使用边界,以此抗辩测评结论的普适性。同时,车企获知该类批量安全线索后,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仍然负有启动内部调查、评估是否存在系统性缺陷,并向监管部门上报的法定义务,不能单纯以测试工况极端为由,完全拒绝开展缺陷排查。汽车测评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舆论监督值得保护,但言论自由始终存在法律边界。自费买车,不等于拥有无限评价的权利;拍到零部件损坏,不等于可以直接定性整车存在质量缺陷。无论是测评机构、车企,还是广大车主,都应当分清实测现象、主观评价、法定缺陷认定三者之间的法律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