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出台后,由原《进出口关税条例》整体上升为法,关税的核心难点有两个:税率适用规则错综复杂、计税价格的调整项目多。本文按 征税对象与纳税人→税率→计税价格与应纳税额→减免规定→征收管理 顺序梳理。
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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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 | |
| 货物 | 贸易性 |
| 物品 |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即非贸易性)→ 征收「行邮税」 |
要点:货物和物品在计征关税时采用不同的计税规则。
(二)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新增):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与其他税种的关系:一般而言,进口货物关税的纳税人也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若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还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若进口小汽车自用,又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进出口税则:税率的选择
(一)进口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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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惠国税率 | ①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 WTO 成员的进口货物;②原产于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含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③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
| 协定税率 | 原产于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含关税优惠条款的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且符合条约、协定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 |
| 特惠税率 | 原产于我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 |
| 普通税率 | 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
| 暂定税率 | 对进口的某些重要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出口的特定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
| 配额税率 | 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配额内适用关税配额税率(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外按前述一般规定执行 |
出口关税: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2024 年我国继续对铬铁等 107 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 68 项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二)原产地的确定
1. 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
2. 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
(三)暂定税率的适用规则(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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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暂定税率 |
| 从低适用 |
| 从低适用 |
| 不适用暂定税率 |
| 适用暂定税率 |
易错点 ①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是从低适用,不是直接适用协定/特惠税率。
(四)税率的适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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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
| 进口转关运输 | 指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 |
| 出口转关运输 | 启运地海关完成申报之日 |
| 每次货物进出口时完成申报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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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步申报」 | |
| 申请撤销报关单后重新申报 | |
| 违反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之日实施的税率 |
「两步申报」:允许企业第一步凭提单信息概要申报即可提货,无需一次性提交进口全部单证;第二步在规定时间内(运输工具进境 14 日内)完成完整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1. 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
2. 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3. 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
4. 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
易错点 ②
上述四种情形适用「办理纳税手续之日」,而不是「完成申报之日」。
(五)其他税率相关规定
· 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及临时措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最惠国待遇或关税优惠条款的,税委会可提出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报复性关税: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税委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涉及上述措施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原产于被采取措施的国家或地区的,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①措施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关税法》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②普通税率。
三、关税计税价格与应纳税额(核心)
(一)计税价格的重要性
关税计税价格是计算关税的计税依据,同时也是计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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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从价:组价 = 计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从量:进口数量 |
(二)一般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关税计税价格 = 货价 + 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 + 保险费(即 CIF 价格)
1. 成交价格应符合的条件:
· 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虽有收益但能按规定调整);
·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 视为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进行了限制:①只能用于展示或免费赠送;②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③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指定第三方;④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受限的情形。
· 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同一家族成员;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受另一方控制;双方都受第三方控制;双方共同控制第三方;一方持有对方 5% 以上(含 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同一合伙企业成员;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独家受让人。
2. 调整项目(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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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厂房、机械或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保修费用除外) |
| 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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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方式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生产用工具、模具;生产中消耗的材料;境外进行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服务 | |
| ⑤ 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
| ⑥ 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 |
易错点 ③(佣金范围)
所谓「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只有买方支付给自己代理人的购货佣金(买方佣金)不计入计税价格;支付给卖方及第三人的佣金、手续费(含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中介经纪人劳务费)均应计入。
易错点 ④(运保费的分界)
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前、后发生的费用确定是否计入。起卸前的运费计入关税计税价格;起卸后的运费不计入关税计税价格,但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运保费的确定规则:
·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按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确定;
· 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的,保险费 = (货价 + 运费)× 3‰;
·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例 1|佣金与运保费
某企业进口货物,价款 30 万元,起卸前运费 4 万元、保险费 1 万元,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购货佣金 0.5 万元,支付卖方佣金 2 万元,关税税率 10%:
应纳关税 =(30 + 4 + 1 + 2)× 10% = 3.7 万元(0.5 万元购货佣金不计入)
例 2|特许权使用费
某贸易公司进口货物,成交价格 600 万元,支付与货物有关且作为进口该货物一项条件的境内特许销售权费用 10 万元、卖方佣金 5 万元,起卸前运费和保险费共计 8 万元:
关税计税价格 = 600 + 10 + 5 + 8 = 623 万元
例 3|保险费按 3‰ 计算
某公司进口设备一套,实付金额 185 万元(含单独列出的进口后设备安装费 10 万元),运输保险费无法确定,海关按同类设备同期同程运输费计算的运费 25 万元,关税税率 20%:
应纳关税 =(185 − 10 + 25)×(1 + 3‰)× 20% = 40.12 万元
3.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适用于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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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约同时」指完成申报之日的大约同时,最长不超过 45 日 |
| 以境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无 45 日内销售的,可延长至 90 日内 |
| 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 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 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保费 |
| 不得使用以下价格: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
顺序规则:上述方法依次使用,一般不能跨顺序选择;但纳税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与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三)特殊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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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往境外修理 | 出境时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为基础 |
| 运往境外加工 | 出境时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 |
| 暂时进境 | |
| 租赁方式进口 | ①以租金方式支付的,以海关确定的租金为计税价格(利息应当计入);②留购的,以留购价格为计税价格;③申请一次性缴税的,可选择按「海关估价方法」或按租金总额确定 |
| 留购的进口货样 | |
|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 计税价格 = 海关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 −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 × 12)] |
| 不存在成交价格 | 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 |
| 进口软件介质 | 介质价值或成本与所载软件价值分列,或虽未分列但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成本为基础(含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 |
监管年限:船舶、飞机 8 年;机动车辆 6 年;其他货物 3 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易错点 ⑤
运往境外修理 → 只算修理费 + 物料费(不含运保费);运往境外加工 → 加工费 + 料件费 + 复运进境的运保费。两者范围不同,别记混。
例 4|运往境外加工
2025 年 3 月,某公司将货物运往境外加工,出境时已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货物价值 100 万元,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 30 万元,复运进境运费 1 万元、保险费 0.39 万元,关税税率 10%:
应纳关税 =(30 + 1 + 0.39)× 10% = 3.14 万元(货物本身价值 100 万元不计入)
例 5|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某科技公司 2023 年 1 月经批准进口一套特定免税设备用于研发,2025 年 1 月经海关批准出售。该设备进口时经海关确定的计税价格为 420 万元,关税税率 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 3 年:
应补缴关税 = 420 ×[1 − 2 年×12 月 ÷(3×12)]× 10% = 14 万元
(四)出口货物的关税计税价格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 = 成交价格+ 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不包括:① 出口关税税额;②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例 6|出口关税
我国某公司从国内甲港口出口锌锭,成交价格 200 万元(不含出口关税),另支付运抵甲港口装载前的运保费 10 万元,甲港口到国外目的地港口运保费 15 万元,出口关税税率 20%: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 = 200 + 10 = 210 万元应纳出口关税 = 210 × 20% = 42 万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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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价计征 | |
| 从量计征 | |
| 复合计征 | 计税价格 × 关税比例税率 + 货物数量 × 关税定额税率 |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1. 适用范围: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
·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
2. 纳税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购买商品的个人为纳税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3. 计征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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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税率暂设为 0%;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 |
| 超过 5000 元但低于 26000 元,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 | 可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总额;年度总额超年度限值的,按一般贸易管理 |
易错点 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限额内仅关税为零,增值税与消费税按法定税额的 70% 征收,两者不能混淆。
4. 退货: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例 7|跨境电商
中国公民王女士首次通过跨境电商购买 1 件大衣,实际交易价格 4000 元,进口关税税率 15%:
未超单次 5000 元限值,也未超年度 26000 元限值 → 应纳关税 = 0 元应纳增值税 = 4000 × 13% × 70% = 364 元
(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新增)
对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原状退运进境」: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四、减免规定
(一)法定减免税
1.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
2.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 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5. 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6.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7.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减征关税:①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②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的;③其他法律规定减征的。
(二)特定减免税(政策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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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教用品 | | 主体:科研机构和学校;目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数量:合理数量范围内;商品: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 |
| 残疾人专用品 | | ①残疾人个人专用品;②特定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品 |
| 慈善捐赠物资 | | |
| 重大技术设备 | | 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
|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 | |
| 新型显示产业 | | 2021.1.1—2030.12.31;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等 |
| 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 | | 2021.1.1—2030.12.31;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维修用航空器材 |
| 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 | 2021.1.1—2030.12.31;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 |
|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 | | 以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须与收藏范围相符 |
|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 | |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税;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照章征收 |
(三)暂时免税
暂时进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 6 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需延长的按规定办理延期):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 上述第 1~4 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 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 盛装货物的容器; 9. 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未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应当依法缴纳关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境货物,应当根据该货物的计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缴纳进口关税。
新增(因品质、规格或不可抗力):
1.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2. 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 1 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特殊情形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3.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
4. 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征收关税;
5. 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放行之日起 3 年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免费补偿或更换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五、征收管理
(一)申报与缴纳
· 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按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
· 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
· 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可自完成申报之日起 15 日内或者次月第 5 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之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税款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易错点 ⑦
关税延期纳税最长 6 个月;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延期纳税最长为 3 个月(经省级税务局批准)。
(二)税收强制
1. 责令提供担保:纳税人有转移、藏匿应税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①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2. 强制征收:未按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可以:①划拨存款、汇款;②查封、扣押并依法拍卖或变卖,以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 其他措施:可以公告欠税情况;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提供担保的,可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 中止:缴纳税款确有困难或暂无缴纳能力;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等。中止执行满 3 年未恢复执行的,海关不再执行。
5. 终止:纳税人死亡或终止,无遗产或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执行标的灭失;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等。
(三)退还、补征和追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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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还 | 海关应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 |
| 退还 |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书面申请退还,包括但不限于:①散装货物短装且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退款或赔偿;②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其他短少情形已获赔偿;③已缴税货物被海关责令退运或监督销毁 |
| 退还 |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可书面申请退还:①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或不可抗力 1 年内原状复运出境;②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或不可抗力 1 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 |
| 补征 | 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补征;发现漏征税款的,自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补征 |
| 追征 |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追征;造成漏征的,自货物放行之日起 3 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 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 |
退还的其他规定:· 退还税款时应当同时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按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期限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已予抵扣或已办理退税的,该项税款不予退还(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易错点 ⑧(3 年 vs 1 年)
补征、追征均为 3 年;纳税人申请退还常规情形为 3 年,但因「原状复运出境/进境、退关」申请退还为 1 年。
补缴期限:纳税人应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税款优先原则(新增)
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其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
(五)法律责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
· 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
· 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2.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追征的,除追征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3.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50%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六)纳税争议的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易错点 ⑨
对征税事项异议是「先复议后诉讼」(复议前置);对海关作出的上述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六、一分钟自测
1.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费,是否计入关税计税价格?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2. 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税率如何适用?适用普通税率的呢?
3. 运往境外修理与运往境外加工,计税价格的范围有何不同?
4.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次交易限值是多少?限值内关税税率和增值税、消费税如何征收?
5. 关税延期纳税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补征、追征的期限分别是多少年?
参考答案
1. 不计入关税计税价格;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 协定税率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适用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3. 修理 = 修理费 + 物料费;加工 = 加工费 + 料件费 + 复运进境的运保费。4. 单次 5000 元(年度 26000 元);限值内关税 0%,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 征收。5. 延期最长 6 个月;补征、追征均为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