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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济世屠苏品牌视觉物料合规自查报告 | 非遗品牌【岁旦辟疫屠苏】官宣

  • 更新时间 2026-09-29 14:29:12
135.济世屠苏品牌视觉物料合规自查报告 | 非遗品牌【岁旦辟疫屠苏】官宣

报告日期:2026年9月29日

自查对象:济世屠苏产品详情页(共8屏)及配套电商主图、公众号推文物料

制作方:AI辅助生成,已标注"AI生成"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

一、自查结论摘要

本套物料经逐项核查,整体合规,可以用于公众号推文、电商详情页、朋友圈推广等广告宣传场景。瓶身及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均为33类(酒产品)合法注册;详情页及推文中使用的35类注册商标及自有广告语,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虚假宣传。

存在两处需上线前人工核对的事项:

1. 产品参数屏(屏6)中的SC编号、生产许可证号、服务电话等,须以瓶身实物标签逐字校对;

2. 瓶身视觉在正式版中应替换为实物高清照片,AI生成的瓶身仅作版式参考。

二、商标使用合规自查

2.1 商标分类与使用场域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该条款确立了商标保护的"类别法定"原则——商标注册在哪一类,专用权就覆盖到哪一类,不能跨类别自动延伸。具体到本品牌:

| 类别 | 核定范围 | 本品牌已注册商标 | 可使用场域 |

| 第33类| 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 屠古蘇、GUTUSU、拾遗屠苏、桥原陶镜府、屠苏瑰宝、赵氏屠苏、济世屠苏、繁世屠节 | 酒瓶、酒盒、产品包装、产品名称 |

| 第35类| 广告、商业经营、替他人推销、店铺管理 | 岁旦辟疫屠苏、典传千古屠苏、瑰宝屠苏拾遗、除夜屠苏、金甌永固屠苏、济繁世古屠苏、医典配方屠苏、星辰贺屠苏在天剖析系 | 公众号推文、详情页广告、店铺招牌、朋友圈推广 |

| 第21类 | 厨房洁具、家用器皿 | 屠古蘇(椭圆版)、屠苏至尊 | 酒具、酒瓶周边、家用器具 |

2.2 瓶身商标合规性

瓶身正面印制"济世屠苏®"及"屠古蘇"标识。经核查,上述两个商标均已在第33类(酒)核准注册,因此:

在酒瓶上标注®注册商标标记,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

不存在将35类商标违规使用于产品本身的情形;

瓶身标签所标注的生产企业、SC编号、执行标准等,与瓶身实物一致。

2.3 详情页与推文中的商标使用

详情页及公众号推文中出现的"岁旦辟疫屠苏""除夜屠苏""典传千古屠苏"等标识,均为第35类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35类的核心服务包括"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电商详情页、公众号推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商业广告宣传行为*,正落在第35类核定服务范围内。

因此,在详情页和推文中使用第35类注册商标,属于在核定服务范围内的正当使用,受《商标法》第三条保护: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4 不得跨类使用的红线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据此,以下行为**严格禁止**:

1.不得将第35类商标(如"岁旦辟疫屠苏")作为产品名称印在酒瓶、酒盒上;

2.不得将第35类商标标注®后用于产品包装本身;

3.第35类商标仅可作为品牌矩阵系列名、广告宣传语出现在推文和详情页中。

三、广告语使用合规自查(重点)

3.1 问题的提出

本套物料中使用了以下对仗式广告语:

"本草为引,时序为方"(屏4·六味入药)

"史学为骨,医药为魂"(屏2·家学渊源)

"家传古法,正统屠苏"(屏7·非遗资质)

"一岁节序,一杯屠苏"(屏5·节令而饮)

"让每个传统节日都有根"(屏1·KV)

经核查,上述语句均非本品牌注册商标,其中包含"本草""时序""史学""医药""古法""节序"等通用词汇。品牌方关心:在已有他人注册含"本草""时序"字样商标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广告语是否构成侵权?

3.2 核心结论:广告语不是商标性使用

广告语与商标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即让消费者看到"济世屠苏"四个字时,知道这瓶酒来自赵氏屠苏非遗传承,而不是别家酒厂。

广告语的功能是,描述品牌理念、产品特点或文化意境——它告诉消费者"我们的酒用本草入药、按时序配制",但并不试图让消费者把"本草为引"四个字当作一个区别于其他酒厂的品牌名称。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全部围绕"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展开。其规制对象是*商标性使用*——即将标识当作商标来用,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

本套物料中,"本草为引,时序为方"出现在药材特写画面下方,作为对六味药材和节令配制理念的描述,旁边明确标注了注册商标"济世屠苏®"和"屠古蘇"。消费者不会把"本草为引"误认为是一个酒的品牌名,也不会因为看到这句话而混淆产品来源。因此,这不是商标性使用,不落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制范围。

3.3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关键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条款是理解本问题的法律钥匙。它包含三层含义:

*第一层:通用词汇不能被某一主体垄断。*

"本草"是中医药领域的通用名词,指代中药典籍和药材本身;"时序"是中国传统节令文化的通用概念;"史学"是历史学科的通用名称;"医药"是医疗与药学的通用合称。这些词汇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表达,任何单一市场主体不能通过注册含这些字的商标,就垄断这些词在商业描述中的使用权。

*第二层:即使他人注册了含这些字的商标,也不影响你正当使用。*

假设某酒厂注册了"本草XX"商标,它有权禁止别人在酒产品上把"本草XX"当作商标来用,但它**无权禁止**你在广告里写"本草为引"——因为后者是在描述你的产品用了本草药材,是对原料和工艺的客观描述,不是在冒用它的商标。

第三层:"正当使用"的边界。

第五十九条保护的是"正当使用",不是"任意使用"。正当使用的判断标准是:你是否老老实实地用这个词的本来含义来描述自己的产品,还是刻意把它打扮成商标、故意往别人的注册商标上靠。

具体到本套物料:

"本草为引"——用"本草"指代桔梗、桂心等药材,是对产品配料的客观描述,正当;

"时序为方"——用"时序"指代按节令配制屠苏酒的传统,是对工艺的描述,正当;

"史学为骨"——描述家学渊源中父亲历史教师的背景,是对家族传承的客观叙述,正当;

"医药为魂"——描述母亲中医背景与配方的中医药属性,正当。

这四句都没有被放在商标位置(没有®标记、没有放大成产品名、没有脱离上下文单独出现),而是作为对仗句式辅助说明品牌故事。这就是典型的"正当使用"。

3.4 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对比

为更清晰地说明,以下对比展示什么是正当使用、什么是侵权:

| 行为 | 性质 | 合法性 |

|---|---|---|

| 在药材图下方写"本草为引,时序为方" | 广告语,描述原料和工艺 | ✅ 合法 |

| 把"本草为引"四个字放大印在瓶身上当产品名 | 商标性使用 | ⚠️ 需查是否撞标 |

| 在推文标题写"济世屠苏·本草为引" | 主商标+广告语 | ✅ 合法 |

| 在推文标题写"本草屠苏"(假设别人已注册) | 可能构成近似商标 | ❌ 侵权风险 |

| 写"古法配制""家传古法" | 描述性词汇 | ✅ 合法 |

| 把"古法"两个字单独注册后打®印瓶上 | 需查询在先权利 | ⚠️ 视情况 |

3.5 广告语合规的三条操作准则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本品牌后续撰写广告语时遵循三条准则:

准则一:广告语不打®。

注册商标标记®只能打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如"济世屠苏®")。自创广告语(如"本草为引,时序为方")不打®,也不刻意设计成logo样式。

准则二:描述性词汇老实用本义。

用"本草"就是指药材,用"时序"就是指节令,不刻意把这些词拼成一个具有识别来源功能的新品牌名。

准则三:主商标始终在场。

每张图、每段文案中,"济世屠苏®"或"屠古蘇"注册商标始终是视觉核心,广告语只是辅助说明。消费者一眼能认出这是"济世屠苏"的广告,不会被广告语误导来源。

四、非遗宣传合规自查

4.1 非遗级别表述

物料中统一表述为"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屠苏酒配制技艺"。

经核查:

该项目于2021年5月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颁发,确为**市级**非遗;

物料中未使用"省级""国家级""人类非遗"等升级表述;

传承人吕绣娟于2022年12月获颁"郑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书,物料中表述与证书一致。

4.2 传承人表述

物料中写"代表性传承人 吕绣娟",与传承人证书内文一致。未使用"第30代传人""正宗嫡传"等缺乏佐证的表述(此类表述仅作内部品牌故事,未在正式物料中放大使用)。

五、食品标签与广告合规自查

5.1 产品参数屏(屏6)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瓶身标签必须标注的法定信息,屏6已完整收录:

1.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酒精度、净含量

2.配料表(含基酒原料及六味药材)

3.生产许可证编号(SC编号)

4.产品标准代号

5.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6.监制企业名称地址

7.服务电话

8.贮存条件

9.不适宜人群(孕妇、未成年人、酒精过敏者)

注意⚠️:屏6中的文字由AI生成,正式上线前须以瓶身实物标签逐字校对,特别是SC编号、电话号码、地址中的门牌号。

5.2 功效宣传红线

依据《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本套物料中:

✅ 未出现"治疗""治愈""防疫""辟邪""养生保健功效"等医疗用语;

✅ "本草为引,时序为方"是工艺描述,不是功效承诺;

✅ "节令而饮,长幼有序"是文化习俗描述,不是健康功效承诺;

⚠️ 需注意:瓶身及包装上的"辟疫"二字来自注册商标"岁旦辟疫屠苏"和公司名"郑州辟疫屠苏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标字号使用,不构成功效宣传。但后续文案中应避免将"辟疫"解释为"预防疫病"的功效。

5.3 不适宜人群提示

物料中已标注"孕妇、未成年人、酒精过敏者"不适宜,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酒类食品的警示要求。

六、AI生成内容标注合规

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AI生成图片应当进行显著标识。

本套物料:

1.每张图片右下角均标注"AI生成"或"AI生成·文化意象再现";

2. 古代节令场景插画(元日、除夜、元宵、中秋)为AI艺术再现,不冒充真实历史照片;

3.瓶身为AI参考实物生成,正式版替换为实物高清照。

七、已规避的历史风险点

在本套物料制作过程中,已识别并规避以下风险:

| 风险点 | 处理方式 |

| "一脉屠苏"商标未通过 | 物料中不使用该商标,不打® |

| "一脉古法"在33类有800余件在先标 | 改用"家传古法",不使用"一脉古法" |

| "古苏"二字单独使用有撞标风险 | 统一使用"屠古蘇"完整注册商标,不单独出现"古苏" |

| 传承人名字误写"吕秀娟" | 已更正

| 非遗级别可能被误升级 | 统一写"郑州市级" |

| AI生成文字可能错字 | 上线前逐字核对瓶身信息 |

八、结论与建议

8.1 结论

本套济世屠苏品牌视觉物料(详情页8屏+电商主图1张)在以下方面合规:

1. 商标使用:瓶身用33类注册商标,推文详情页用35类注册商标,类别与场域对应正确;

2. 广告语:"本草为引,时序为方""史学为骨,医药为魂"等对仗句为正当商业描述,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通用词汇任何市场主体均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3. 非遗宣传:级别准确(郑州市级),传承人姓名准确;

4. 食品标签:法定信息完整,不适宜人群已标注;

5. AI标注:每张图均有"AI生成"标识。

8.2 上线前待办

1. 逐字核对屏6参数:SC编号、电话、地址以瓶身实物为准;

2. 替换瓶身为实物照:屏1、屏3中的AI瓶身替换为6720×4480高清实物抠图;

3. 贴33类商标logo:屏8九宫格贴入8个33类注册商标PNG;

4. 补充质检报告:第三方食品检验报告图片加入资质屏;

5. "辟疫"二字使用:仅作为商标字号出现,不做功效解释。

说明:2025年9月1日起《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经施行,AI生成图不标是违规,只是目前执法还没跟上,大家在裸奔。我们做是非遗正统品牌,要求严格,必须标注。

本报告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品牌方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非遗证书、瓶身标签信息出具,供品牌内部合规审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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