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的是你的工服,戴的是你的工牌,用的是你的点单系统和收银系统,总部的人还定期来巡店。在员工心里,从来没有“门店”和“总部”的分野——他只会说一句:我在 XX 品牌上班。
所以一出事,他第一反应就是把品牌告了。这不是乱告,这是他的真实认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讲得很清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看三件事:
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的凭证是: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 / 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而且其中工资凭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这三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翻译成一句人话:法律不看招牌,看的是“谁签合同、谁招工、谁发钱、谁管人”。
真正的问题,是这两条线错位。而错位最严重的地方,是直营门店。
先说加盟门店。门店是独立的公司或者个体户,人是老板自己招的,工资是老板自己发的,员工心里也清楚:“我在给这个老板打工”。这种格局下,总部想摘干净,是有基础的。
但直营门店完全是另一回事。店是总部开的,店长是总部派的,员工是总部招的,薪酬标准是总部定的,工资从总部账户打出来,排班考勤跑在总部的系统上。员工从头到尾都觉得自己就是“总部的人”。——这不是他误会,而是总部的管理动作,一条一条把他说成了总部的人。
加盟门店也不是绝对安全。只要总部真的把手伸进了门店的用工管理:统一招、统一发薪、统一考核、派驻店长。
那层“隔离墙”一样会被戳穿。
员工不会只告门店或只告品牌总部——不是“多告一个更保险”,而是在他的工作经历里,真正管过他的就是这两家,一起列上是最自然的做法。
反过来讲——如果确实只有门店在管人,总部本来是可以摘干净的。前提是,你拿得出证据。这就是后面要讲台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