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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用工出事,为什么买单的总是品牌?

  • 更新时间 2026-09-28 17:18:57
门店用工出事,为什么买单的总是品牌?

引子| 一张仲裁书,把总部和门店拴在了一起

周一早上九点,某连锁餐饮品牌总部的老板桌上,放着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

被申请人一栏,写着两家:品牌总部,和那家上个月刚关掉的门店。

请求事项四项:两年的加班费、社保补缴、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起来,六位数。

老板的第一反应是委屈:

人不是门店自己招的吗?工资不是门店自己发的吗?店都关了,员工也走了——为什么把总部一起告了?

这个问题,其实是两个问题:员工为什么“觉得”这事跟你有关,法律为什么“认为”这事跟你有关?

答案并不一样——麻烦就出在两者对不上的时候。

一、员工认的是品牌,法律认的是管理

员工的第一反应,从来是认品牌。

穿的是你的工服,戴的是你的工牌,用的是你的点单系统和收银系统,总部的人还定期来巡店。在员工心里,从来没有“门店”和“总部”的分野——他只会说一句:我在 XX 品牌上班。

所以一出事,他第一反应就是把品牌告了。这不是乱告,这是他的真实认知。

但法律看的是另一套东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讲得很清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看三件事:

  1. 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的凭证是: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记录、工作证 / 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而且其中工资凭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这三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翻译成一句人话:法律不看招牌,看的是“谁签合同、谁招工、谁发钱、谁管人”。

真正的问题,是这两条线错位。而错位最严重的地方,是直营门店。

为什么重灾区偏偏是直营门店?

把两种门店并排放在一起看,就清楚了。

先说加盟门店。门店是独立的公司或者个体户,人是老板自己招的,工资是老板自己发的,员工心里也清楚:“我在给这个老板打工”。这种格局下,总部想摘干净,是有基础的。

但直营门店完全是另一回事。店是总部开的,店长是总部派的,员工是总部招的,薪酬标准是总部定的,工资从总部账户打出来,排班考勤跑在总部的系统上。员工从头到尾都觉得自己就是“总部的人”。——这不是他误会,而是总部的管理动作,一条一条把他说成了总部的人。

加盟门店也不是绝对安全。只要总部真的把手伸进了门店的用工管理:统一招、统一发薪、统一考核、派驻店长。

那层“隔离墙”一样会被戳穿。

所以被告席上,站的几乎总是两家:门店和品牌总部。

员工不会只告门店或只告品牌总部——不是“多告一个更保险”,而是在他的工作经历里,真正管过他的就是这两家,一起列上是最自然的做法。

反过来讲——如果确实只有门店在管人,总部本来是可以摘干净的。前提是,你拿得出证据。这就是后面要讲台账的原因。

二、规则变了:总部和门店的边界,现在说得更清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 号)(下称《解释(二)》),2025 年 2 月 17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它不是新政策,而是把过去各地判法不一的地方统一了一次。其中和连锁品牌最直接相关的一条就是——“总部和门店一起用人”,到底算谁的人、该谁负责。

混同用工怎么认:不看合同,看管理

上面说的这种错位,法律上有个名字——混同用工。

《解释二》第三条对此给出了统一规则: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共同承担”到什么程度,法院还是回到同一套标准:谁签合同、谁招工、谁管人。几条线对不上,就是混同用工。

真实案例

某连锁企业高管,先后在上海、杭州、北京负责区域运营管理。工作期间,工资由三家公司共同或交替支付,社保由两家公司交叉缴纳。

一审认定三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但把劳动关系“锁定”在了最后一家签订合同的公司,而这家公司恰好决定解散。

2025 年 11 月,北京三中院作出判决:某公司支付该高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8 万余元,另一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这个案子说明的是:只要混同管理的事实成立,“一家注销、另一家接盘”的算盘就打不响。

你想让员工只告一家,前提是只有一家在管人。

大成晓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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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各类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人身损害、保险理赔等。

律师简介

林晓伊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股权架构设计、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

🔹电话:182 5946 6758

陈旭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合规管理等

/ 完 /

作者|陈旭

审改|林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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