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在前面(全文约2100字)
大型跨国集团内部经常出现业务重组,把合同权利义务转给集团内兄弟公司、关联实体。很多企业想当然认为:只要是集团关联公司,就可以不经合同相对方同意,直接受让整套合同,包括其中的仲裁条款。
本案[2026]SGHC(I) 3由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审理,案件牵涉世界500强道达尔能源(TotalEnergies)菲律宾业务主体Total (Philippines) Corporation(TPC)。仲裁庭多数意见认定集团关联公司可以不经出租人同意受让租赁合同及仲裁协议;但SICC法院最终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案厘清跨境商事两大核心问题:租赁合同下,即便属于集团关联主体,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依然不能整体转让合同;仲裁协议跟随主合同,转让无效则仲裁庭自始没有管辖权。

主体 | 简称 | 身份 / 角色 | 所属集团 / 背景 | 在本案中的作用 |
Hyatt Terminal and Industrial Corporation | HTIC | 原告;出租人;菲律宾油气码头所有者 | 菲律宾公司 | 申请撤销ICC仲裁裁决;主张FTMRC不是仲裁协议一方 |
Filipinas Third Millenium Realty Corporation | FTMRC | 被告;仲裁申请人;声称的租赁合同受让人 | Filoil集团与Total集团合资重组后实体 | 仲裁胜诉方;被SICC认定不是仲裁协议一方 |
Total Petroleum Philippines Corporation(后更名Total (Philippines) Corporation) | TPC | 原承租人;租赁合同原当事方 | 道达尔能源(TotalEnergies)关联公司 | 2021年7月5日签署转让契,将租赁合同转让给FTMRC |
Total Raffinage(后更名Total Marketing Services,再更名TotalEnergies Marketing Services) | TEMS | HTIC合资方;TPC原股东 | 道达尔能源(TotalEnergies)旗下 | 1997年与HTIC签订合资合同;1999年4月前收购HTIC所持TPC股份 |
案件背景:一份菲律宾土地租赁合同

HTIC、TEMS、TPC与FTMRC商业关系及租赁合同转让流程图
案件时间线
时间 | 事件 |
1994年 | HTIC在菲律宾注册成立,运营一个油气码头 |
1997年2月 | HTIC与Total Raffinage签订合资合同 |
2000年12月29日 | HTIC与TPC签订租赁合同,涉及Bataan地区8.8726公顷土地,租期至2022年10月22日,可续约25年 |
2015年9月 | Total集团与Filoil集团成立合资安排,重组菲律宾业务 |
2016年6月 | TPC致函HTIC,请求同意将租赁合同转让给Filoil Logistics Corporation,并附转让契草稿 |
2016年7月 | HTIC未同意,要求澄清并协商修改 |
2018-2020年 | Filoil集团多次提出收购土地,HTIC均拒绝 |
2020年12月 | Filoil集团寻求续约25年 |
2021年1月 | HTIC要求澄清,未获确认函 |
2021年7月5日 | TPC通过转让契将租赁合同转让给FTMRC |
2022年4月 | TPC通知HTIC已转让给FTMRC |
2022年9月 | HTIC回复不承认FTMRC为受让人 |
2022年10月 | HTIC以TPC未经同意转让为由终止租赁合同 |
2022年12月2日 | FTMRC向ICC申请仲裁 |
2025年5月 | 仲裁庭多数意见认定转让有效,FTMRC胜诉 |
2025年8月 | HTIC向SICC申请撤销裁决 |
2026年3月26日 | SICC判决撤销仲裁裁决 |





Hyatt油气码头陆上部分卫星影像,影像时间2025年2月26日
争议焦点:FTMRC是不是仲裁协议一方?
案涉租赁合同核心条款
1.租赁合同第14条约定ICC仲裁,仲裁地新加坡,适用菲律宾法。
2.第20.2条规定:除第7条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第7(ii)条则允许承租人无需同意即可将其权利质押、抵押或转让给其受让人。
仲裁庭多数方观点
合同开篇对承租人的定义已经包含“关联公司、继受人、受让人”;第20.2条中的“第三方”仅指非关联的外部主体。
FTMRC属于TPC关联企业,不属于第三方,无需取得HTIC书面同意,整体转让合法有效,FTMRC继受仲裁协议,仲裁庭拥有管辖权。
HTIC的抗辩
“第三方”泛指所有非原始签约的主体,无论是否属于集团关联公司;第7 (ii)仅允许转让合同权利,并不包含义务的概括转移。
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整套合同不能转让,FTMRC不是仲裁协议的当事方,仲裁庭无管辖权。
法院分析:同意条款不能绕过
SICC结合菲律宾民法典以及合同整体文本、缔约后实际行为,否定仲裁庭多数意见:
1.法律适用基础:菲律宾民法典第1649条明确,租赁关系下,承租人转让租赁权益,原则上必须取得出租人同意,除非合同存在明确相反约定。
2.合同条款解读
合同第20.2条中“任何第三方”指原始签约主体之外的全部主体,该定义不以是否属于集团关联公司作为区分标准(无论FTMRC能否证成其关联公司身份,均不影响其作为“第三方”的定性),其依然属于本条项下第三方。
第7 (ii)条仅为有限例外,仅许可合同权利的质押、抵押、转让,不包含合同义务的概括转移,不能据此绕过出租人书面同意要求。
注:依据菲律宾法,义务转让须经债务更新(novation)方为有效,且须取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即使转让契中的权利转让部分可能有效,义务转让因缺乏HTIC同意而无效的部分,可依可分割性(severance)原则与转让契其余部分切割处理。
2016年TPC曾主动发函申请转让许可,该历史行为也佐证集团内部转让同样需要取得出租人HTIC同意。
3.证据程序处理:本案管辖权属于撤裁程序重新审查范围,部分未在首份宣誓书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审理。
4.实体结论:TPC向FTMRC实施的整套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未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转让行为无效。FTMRC并未继受租赁合同,因此不受案涉ICC仲裁协议约束,仲裁庭不具备案件管辖权。
5.程序处置:撤销ICC仲裁庭作出的案涉仲裁裁决;诉讼费暂不作出最终判定,指令双方提交费用书面意见后再行裁定。
行业实务:跨境合同转让的四点提醒
1.集团内部重组不能想当然绕开第三方同意
哪怕是100%控股、同集团兄弟公司,只要合同写明向第三方转让需要书面同意,关联公司也不能豁免该义务。
2.分清“合同权利转让”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很多商事合同例外条款,仅放开权利转让(收款、权益),不等于允许义务一并转移;债务承担、概括转移,通常需要合同相对方书面许可。
3.仲裁协议随主合同
主合同概括转让不生效,仲裁条款不能单独对受让方产生约束力,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将面临被撤销风险。集团资产重组流转重大商业合同前,务必复核转让限制,落实相对方书面同意。
4.仲裁撤裁程序的证据规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证据与抗辩要点需要在初期证人陈述中完整披露,后期新增的部分主张,法院有权不予审理。
声明: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研究交流,不构成法律建议;个案请咨询专业人士。本文使用AI工具辅助资料整理与语言核验,核心观点、数据判断与成文由作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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