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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违约背后的价差陷阱

  • 更新时间 2026-09-26 06:07:35
品牌违约背后的价差陷阱
朋友与我聊土建方面一个争议:承包人采购购商品砼时,商品砼没有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水泥品牌,结算时审计单位要扣差价问题,问我这种问题怎样处理,下面与大家一起聊聊。
招标文件概况: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所附的“技术规格书”第二部分技术要求,水泥采用海螺、华润、塔牌、罗浮山牌或相当品牌,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明确材料进场前必须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合同专用条款77.31条约定,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商品砼中未使用技术规格书中指定的水泥品牌,要求按实际使用品牌与指定品牌价差40元/t扣减商品砼的水泥价差。

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指定混凝土采用泵送商品砼,并未指定商品砼品牌及商品砼中的水泥品牌,且砼进场前已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给监理、设计单、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发包人不应把对水泥指定品牌的要求扩大到对商品砼中使用水泥品牌的要求,且使用的商品砼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使用的泵送商品砼产品有合格证,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商品砼价格不应调整。

本人认为:招标技术规格书分别对水泥、砼材料提出了约束条件,但仅仅是对水泥使用提出具体品牌要求,而砼只明确使用泵送商品砼,并未约定商品砼品牌或商品砼中使用水泥的品牌。泵送商品砼满足泵送坍落度等技术条件,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泵送商品混凝土进场前的申报程序,并提供泵送商品混凝土产品合格证,且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因此建议以泵送商品混凝土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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