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高中以上学历,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