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8月4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就一起国际仲裁中的律所利益冲突争议作出判决。原告Samsung E&A (Thailand)(三星E&A(泰国))和Saipem Singapore试图阻止Linklaters(年利达)在SIAC仲裁中继续代表Thai Oil(泰国石油),并申请法院命令年利达和泰国石油披露34类文件。
法院没有全盘支持,也没有全盘驳回,只批准了其中4类文件的一部分。这份判决处理的是文件披露申请,不是最终禁令,但它透露了法院对律所信息屏障、保密风险以及文件披露边界的判断标准。

先看案件时间线:
时间 | 事件 |
2018年10月 | 泰国石油与联合体签订EPC合同,升级泰国炼油厂,项目名为Clean Fuel Project |
2023年9月 | Petrofac出现财务困难 |
2023年10月 | 年利达受聘处理Petrofac重组 |
2024年3月 | 年利达发现潜在冲突,设置信息屏障,告知Petrofac不能就与泰国石油的项目争议提供建议 |
2024年5月 | 年利达告知泰国石油,不能就Petrofac财务事项提供建议 |
2024年10月 | 原告发现年利达同时代表泰国石油和Petrofac |
2025年2月 | 三星E&A(泰国)和Saipem Singapore在SIAC对泰国石油启动仲裁 |
2025年4月 | 泰国石油以“母公司触发事件”为由宣称终止EPC合同 |
2025年10月 | Petrofac进入破产管理 |
2026年8月 | 新加坡高等法院就文件披露申请作出判决 |
2018年10月,泰国石油与一个联合体签订EPC合同,升级泰国一家炼油厂,项目名为Clean Fuel Project(CFP)。联合体成员包括Samsung Thailand、Saipem Singapore、Petrofac South East Asia和PSS Netherlands,各方对泰国石油承担连带责任。各方母公司还出具了担保。

CFP 的平面布局及具体施工范围划分图,图片来源:泰国石油
项目执行不顺,联合体与泰国石油就工期延误、额外成本、范围变更等产生争议。2025年2月,三星E&A(泰国)和Saipem Singapore在SIAC对泰国石油启动仲裁,索赔约17亿美元。泰国石油反索赔约38.8亿美元,并于2025年4月宣称终止EPC合同。

CFP项目从签约、执行受阻到仲裁终止全流程梳理图
问题出在年利达身上。从2023年10月起,年利达一边代表泰国石油处理EPC仲裁,一边代表Petrofac及其子公司处理重组。而泰国石油是Petrofac的最大债权人,还投票反对重组方案。原告认为,这种双重代理不可接受,要求法院禁止年利达继续代表泰国石油,并申请披露相关文件以证明存在保密信息泄露风险。
年利达则在2024年3月发现潜在冲突后,设置了信息屏障,将Petrofac团队与泰国石油团队隔离,并于2024年5月告知泰国石油不能就Petrofac财务事项提供建议。年利达称,屏障有效,不存在保密信息泄露风险。

泰国石油EPC仲裁与Petrofac重组案利益冲突示意图
原告提出两个理由:
第一,年利达存在实际且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
第二,年利达可能接触并滥用原告的保密信息。
法院把重点放在第二个理由上。法院认为,这起申请的核心不是“利益冲突”本身,而是原告的保密信息是否可能落入年利达的泰国石油团队或泰国石油手中,并存在真实且合理的滥用可能。
法院也指出,原告不是年利达的前客户,年利达对原告没有直接义务。但法院仍有监督权,如果司法公正需要,可以禁止律师代理。不过,利益冲突本身不能直接成为文件披露的独立争点,除非能连接到保密风险。
法院还明确表示:单凭信息不对称,不能构成“特殊情形”。原告不能仅因为被告掌握更多信息,就要求对方披露内部文件。
原告申请34类文件,范围很广,包括委托协议、客户同意记录、信息屏障政策、团队人员名单、内部通信等。法院只批准了4类的一部分。
类别 | 内容 | 结果 |
19 | 信息屏障的政策、人员、期间、未授权访问记录、额外保护措施 | 部分批准 |
22 | 年利达--Petrofac团队参与重组的人员身份 | 部分批准 |
23 | 年利达--泰国石油团队人员身份,自2023年10月起 | 部分批准 |
24 | 2023年末至2024年3月24日之间,两个团队讨论项目的通信 | 部分批准 |
其他 | 委托协议、客户同意、泰国石油内部通信等 | 驳回 |
法院为什么只批这四类?
信息屏障是被告抗辩的核心。年利达称两个团队已经隔离,信息不会流动。法院认为,这个说法不能只靠宣誓书,必须有文件证明。所以,信息屏障怎么设置、谁受约束、有没有人违规、有没有额外措施,这些文件必须披露。
披露范围不能太宽。比如,原告要求所有涉及泰国石油、项目、Petrofac财务状况的通信,法院认为太广,会捞到大量无关的内部邮件。又比如,原告要求泰国石油同意限制委托的文件,法院认为,信息屏障是否需要泰国石油同意,本身就不清楚,所以不批。
关于第24类,法院认为,信息屏障设置前的五个月(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是关键窗口期。这段时间两个团队之间没有屏障,如果存在项目相关通信,可能直接说明保密信息是否已经流动。因此批准披露这一时段内两个团队讨论项目的通信,但仅限于项目本身,不涉及泰国石油或Petrofac财务状况的一般讨论。
年利达须在14天内提交宣誓书,说明是否持有上述文件。如有,须列出文件清单,并允许原告检查。范围限于法院批准的类别。
本案对律所冲突管理有几点现实提示。
1.信息屏障不能只靠口头承诺
法院会审查政策文件、人员名单、时间记录、访问控制和违规报告。缺乏这些客观记录,信息屏障很难被采信。
2.利益冲突检查要前置且持续
发现冲突后,应及时限制委托、设置屏障、获取客户同意,并保留书面记录。
3.文件披露申请须精准
请求过宽容易被认定为“钓鱼”。想获取内部文件,需证明属于“特殊情形”,且与争点直接相关。
4.法律建议特权属于客户
律所不能代为放弃该特权;披露委托协议,也不等于放弃全部特权。
5.仲裁当事人选择外部律师时,应关注律所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除专业能力外,还应考察律所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发现对方律所同时代理利益相反方,可以申请禁止代理或披露文件,但需评估证据门槛:法院不会仅凭利益冲突干预,关键是要证明存在真实且合理的保密信息滥用风险。
案件案号:[2026]SGHCR 31
案件全文获取链接:
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6_SGHCR_31
声明:本文使用AI工具辅助资料整理与语言核验,核心观点、数据判断与成文由作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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