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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观察】从张家小馆商标被抢注说起......

  • 更新时间 2026-09-18 15:50:45
【品牌观察】从张家小馆商标被抢注说起......

2023年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2023)商标异字第 0000019491号决定:第58855141号「张张家小馆」商标,不予注册。

张国红赢了。

可惜赢的不是他的权利。

决定书里最重的那一行字,不是”不予注册”一而是一句诚实的拆穿:被异议商标「张张家小馆」指定使用在“饭店;餐厅;备办宴席“等服务上。这几个群组,是对方堂而皇之地写在自己申请书上的。

而他自己的「张家小馆」——2016年3月31日申请、2017年9月7日核准、专用权到2027年9月6日,有效群组只有两个: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一件叫“张家小馆“的注册证,写了七年,可惜没有一个“餐厅”。

一、那张证上写的不是"餐厅"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六组486号。

这是一个本地人念起来都要顿一顿的地址。七年里,它一次又一次出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档案”申请人地址“那一栏。申请人是同一个人:张国红。他在赤峰做餐饮,门头上是四个字一张家小馆。

2016年3月31日,他提交了第19497210号「张家小馆」商标申请,第43类,一标一类。申报的类似群是四个:4301、4303、4305、4306。这是餐饮经营者最标准的一份选择——把餐饮、住宿、养老、动物寄养、器具出租,一次性圈进来。

此后一年半,档案上的流程是这样走的:

从“驳回通知发文“到”初审公告”,中间只有三个半月。这个时间跨度本身就说明了一切:这不是一次全案驳回后靠驳回复审翻盘的故事

驳回复审走完通常要一年多——这是一次部分驳回。被拦下的那一部分,从未被救回来。

4301是第43类的灵魂。餐饮服务的一切一饭店、餐厅、餐馆、快餐馆、外卖餐馆、备办宴席、流动饮食供应,都在这个群组里,一个做餐饮的人申请 43类,图的就是它。

而这份注册证的最终落点是:动物寄养,和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这不是文字游戏,是法的边界

商标权不是对一个“名字“的所有权,而是对“名字×商品(服务)“这个组合的排他权。同一格标上,权利成立;出了格,权利消失。第57条把侵权的构成要件写得很死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

没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就没有侵权。

所以,一个令人不太舒服的结论是:

张家小馆当然可以继续把“张家小馆“四个字挂在门头上,但“挂“和“护“从来都是两件事。

更麻烦的一层在第59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要素,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四个字里,“小馆“恰恰是最容易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那一部分。

二、这不是孤证

“4301没拿到“是一个看起来很重的判断。它有独立证据一有效群组字段。但也有三个旁证, 从另外三个方向指向同一结论。三个旁证放在一起,这件事就不再是“档案有误”,而是“事实如此”。

旁证一:异议决定书的引证名单

2023年那份不予注册决定书里,异议人张国红引证的在先商标只有两件:「松山张家小馆」是第46101458号,申请日2020年5月8日。他拿一件2020年才申请的商标去引证,却没有用2016年就申请、名字最正的「张家小馆」。

这是一个在异议实务里几乎不会出现的选择。同一个权利人手里若有一件覆盖“饭店;餐厅“的、文字高度近似、申请在先的商标,任何一个代理人都会把它排在引证第一位。 它没被用上,原因只有一个:在“饭店;餐厅“上,它没有被用来引证的资格。

旁证二:只多一个“张“字的申请闯过了实质审查

「张张家小馆」与「张家小馆」的差别,只是前者的第一个字重复了一次。这种“叠字+原标识“的结构,在实质审查阶段被引证拦下是常态。它却顺利通过实质审查,登上了第1780期初审公告一直到被异议才被拿下。如果第19497210号在4301上真有排他权,审查环节几乎不可能放过它。

旁证三:2020年5月8日那一轮“同日补报”

2020年5月8日,张国红在同一天提交了三件申请:「松山张家小馆」「红山张家小馆」以及一枚“印章图形+张张家小馆“的组合标识。这是一个非常典型但是也很无奈的的动作。

如果是护城河,就不需要补。要补,说明墙上有个口子。同一天报三件、两件活下来、一件死掉,这个动作本身就是在承认:原先那件没护住该护的地方。

三、七年之痒

把时间轴一格一格撕开看,这件事没有一步是“运气”,每一步都是“结构”。下面这些年份里的每一次跳动,都是同一个命门——4301一再被错过。

把这些个节点摆在一起,三件事看得一清二楚。

第一件:错过发生在第一天一一2017.02.23那次驳回通知里写下的字,至今还在束缚着。

驳回通知发文与初审公告之间只隔三个半月一一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里典型的“部分驳回“时间窗:被驳的那部分要单独走复审,复审要一年多;可没走复审的、被核准的部分,照常进入初审公告。也就是说,4301在2017年春天就被判定为“过不去“,而也从未去把它救回来。

第二件:被错过的不是一个“群组“,是一切。

4301是第43类的灵魂群组:饭店、餐厅、餐馆、备办宴席、外卖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一个做餐饮的人申请43类,图的就是它。它在,则他有权禁止他人在“饭店;餐厅“上使用「张家小馆」;它不在,则任何人都可以在“饭店;餐厅“上使用「张家小馆」,而他拿不出任何一条硬的、排他的权利去拦。注册证上写着“张家小馆“四个字,却不能阻止任何人在“餐厅“上叫“张家小馆“,这四个字读起来像绕口令,但它就是这张注册证的法律状态。

第三件:错过之后,窗口在持续收窄。

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把“小馆“写进通用名称清单,把“常见姓氏或姓氏加通用名称构成“写进缺乏显著特征清单。也就是说,2016年那个本就让「张家小馆」只过了一半的窗口,2022年之后被焊死了。以后重新申请4301,标准比2016年还要严。

把四个字拆开看,答案其实写在字面上:「张」是常见姓氏。「家」是构词成分,「李家的」「王家的」不指向任何特定主体。「小馆」是餐饮服务的通用名称一不是”某个牌子的小馆”,就是”小馆“这一类店本身。

三个部件叠加,没有产生新的含义。它描述的是“一个姓张的人开的小馆”,这恰恰是它想要的效果,也恰恰是它拿不到权利的原因。

“整体上“三个字是关键。判断的不是“张家”有没有显著性,也不是”小馆“有没有显著性,而是这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能不能让消费者把它认成“某一家店”,而不是”一类店“。

可惜它做不到。

司法早已把这类结构说透了

陕西西安中院审理的「老米家」案,几乎是同一结构(老+姓氏+家)。法院的立场很明确:这类命名属于当地餐饮行业约定俗成的店招命名方式,本身不具有明显的识别性;注册一件这样的商标,不等于垄断了这个姓氏在这个行业的用法。

四川高院在「青花椒」案中给出的表述是: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行政审查一侧有一份更冷的记录。第66425076号「黄家泡馍館」驳回复审,审查机关一口气引证了“黄家“老黄家“大黄家“黄家小面“黄家码头“黄家老店“黄家宴“黄家牛杂小面“等十二件在先商标,结论是: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构成近似。

请注意这十二件商标的存在意味着什么:“姓氏+家“这条路,早被前人走成了堵车现场。而本案4301群组上,同样立着一件在先的「鑫张家小馆」。

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这份文件的两处清单,几乎是把本案的结构逐字念了一遍:

「小馆」在通用名称清单里。「姓氏+通用名称」在缺乏显著特征的清单里。而「张家小馆」,就是“张“加上“家”,再加上“小馆”。

一个反讽的结构

现在可以解释那个看起来很难理解的结果了:为什么被拦下的是4301,留下来的却是4305和4306

因为显著性不是一个标识的固有属性,它跟着商品(服务)走。在“饭店;餐厅“上,「张家小馆」太贴近这一类服务本身,也太挤,所以拿不到;在“动物寄养“出租桌椅“上,它与所涉服务毫不相千,反而获得了显著性,所以拿到了。

也就是说一这四个字,恰恰在它最需要的地方最弱,在它永远用不到的地方最强。

还有更冷的一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同一份指引里,就“误认“列过这样一组反例:

拿2022年这把尺子回头量:本案那两块“边角地“—4303养老院、4305动物寄养一在指引里都被点了名。它们是审查尺度相对宽松的年代留下来的产物。

四、那一刀

2022年,第58855141号「张张家小馆」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以及最要命的那一项:“饭店;餐厅;备办宴席“。

张国红提出异议。2023年2月14日,决定作出:不予注册。

胜利是真的。但这份决定书里,有一张清单,比胜利本身更值得看一也比胜利本身更危险。

四比二。但真正要看清的不是比分,是被否掉的四张牌里,第一张就是在先商号权。

商号权,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那个字号所承载的权益。它本来是这个案子里最“正“的一条路:我已经用了这个字号,我在这片地方经营了这么多年,这个字号是我的。审查机关的回答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第四张牌同样关键一: 第十五条第二款。它针对的是“他人与我存在特定关系、明知我的商标

而抢注”。它也被否了,理由是:异议人未能证明自己已在“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在先使用该商标。

最后支撑起这场胜利的,是第七条:一个总则性的基本原则。

认定链条上的每一环,都长在对方身上

把这段话拆成链条,是五环:同处一地→理应知晓→行为难谓正当→未作合理解释→推定具有抄袭摹仿的故意。

每一环都成立,这个结论是稳的。但请注意一这个链条的起点,不是“你有什么权利“,而是“对方是谁”。

对方是赤峰本地人,这个事实撑起了“理应知晓”。而“理应知晓“撑起了“难谓正当”。而“未作合理解释“才完成了最后的推定。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这场胜利,建立在对方的身份与行为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自己权利的硬度之上。

换一个人一换一个外省申请人,换一个“我确实不知道赤峰有家张家小馆“的解释, 换一个更会答辩的代理机构一起点就不成立,链条就断了。

这是一招险棋。它赢了,但它赢得让人不敢松手。“在当地“三个字,给胜利划了天花板

决定书在描述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时,用的定语是“在当地已于餐馆等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这是一句诚实的描述,也是一句有重量的话。

因为在商标法体系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两个完全不同量级的东西。后者能撑起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能让第45条的五年除斥期间失效。

写到这里,要谈一件比“赢“更要紧的事。

「张张家小馆」之所以能横空出世,是因为也仅仅是:在他要申请的那一格“饭店;餐厅“上,没有一件在先注册商标在拦着它。如果第19497210号「张家小馆」真的在4301上立着, 叠字申请连实质审查那一关都过不去。它能上初审公告,这件事本身就在向所有人宣布:张家小馆在4301这个群组上,是空的。

这一仗打赢了。但这一刀,也把这块瑕疵撕开了。

这意味着,从2022年那纸初审公告开始,「张家小馆」4301是空的这件事,已经从张国红自己的内部信息,变成了一份公开档案。它写在商标公告里,写在第58855141号的案卷里,写在决定书里,写在任何一个有心想查的潜在抢注者都能调出来的档案里。

决定书自己就在做这件事。它在条款里写:被异议人将“鑫张家小馆“、“张张家小馆“作为商标在不同类别进行申请注册“。这句话承认了一个事实,却没把这个事实拉成一张名单。异议书里没有拉成一张名单,证据日录里没有拉成一张名单,案卷里没有拉成一张名单。

而那张没有拉成名单的”名单“,恰好是任何一个“徐艳青“在下一次动手前最需要的东西。

这就是这一刀最惊心动魄的地方。

五、缺席的名单

如果这场仗只为打掉一件「张张家小馆」,那么故事到这里就可以了。

但把徐艳青名下的申请摊开,会看到另一幅图景。

这几件申请,风格是一致的:把本地已经立起来的招牌,换一个字、叠一个字、加一个后缀, 然后递上去。

这已经不只是“抄袭一件商标“的问题。这是沿着一条街的招牌,成批扫货。

但异议程序只看一件商标异议是一个”一对一“的程序:审查员审理的是你对之提出异议的那一件商标。你交了异议申请书、理由和证据,对方交了答辩,审查员据此作出决定。在这样一个程序里,你看不见“名单”。因为名单不在案卷里。

而”名单”恰恰是商标法里用来打击成建制抢注的那个工具:《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宣告无效。对这一款的适用,司法解释给了明确的标尺: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棠湾」案中的表述更直接: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商标,以及没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

请注意这条路径的要件:它要求的不是“你抄了我”,而是“你在成建制地占用公共资源“。所以它需要看名单一需要把对方名下的申请列出来,证明这是一个模式,而不是一次偶发。

而在本案中,这条路没有被走。案卷里只留下了一句被推到边缘的表述:“将与异议人商标文字相近的‘鑫张家小馆‘、张张家小馆‘作为商标在不同类别进行申请注册”一这句话本来已经很

接近“模式”了,但它没有被展开成一章,也没有配上名单与证据。

结果是:打掉了“一个徐艳青“,没有打掉”一种徐艳青“。

六、退而求其次

回到账本。活下来的那三件,都是"加字"的。

从决定书里,我们能读到「松山张家小馆」这类商标的核定范围: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度假村住宿服务“等。4301算是有了一但它是姓“松山“的,姓“红山“的, 姓“鑫“的。加上两个前缀或地名,显著性勉强够了,权利也就拿到了。但这是一笔不划算的交易,代价写在三处:

其一,保护范围天然偏窄。商标近似判断是整体比对。加了地名的标识,在“松山张家小馆“与“张家小馆“之间,多出来的两个字反而成了别人绕开的空间。而且地名部分,依第59条第一款,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二,传播上不可能替代主品牌。招牌上写的是“张家小馆”,消费者记住的是”张家小馆”,外卖平台上的店名是“张家小馆”。三个平行的注册证,没有一个能承接这四个字累积起来的商誉。商标是用在门头上的,不是放在档案柜里的。

其三,不使用就是随时可被抹掉的资产。

也就是说:一件注册了却从未投入真实使用的商标,它的“安全“是假的。它随时可能被别人用一纸“撤三“申请抹掉。而法释第二十六条这段话,恰好把企业最容易做的那些“象征性动作“排除在“使用“之外,转让不是使用,许可不是使用,发一纸声明说自己享有专用权,也不是使用。

要保住它,只能靠真的用它。

七、窗口正在关

先把时间坐标摆在一起,这件事的每一个节点,都在往同一个方向走。

第一层:标准在收紧

2016年那个窗口,是相对宽松的,即便在那时,「张家小馆」在4301上也没过关。2022年之后,标准明确写成了文件:“小馆“被列入通用名称清单,“常见姓氏或姓氏加通用名称构成“被列入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当年那个本就只能过了一部分的窗口,如今焊上了。

第二层:一个名字的“可注册性“会随时间漂移,而且只有一个方向

这句话的含金量常被低估。它意味着:法律自己承认,“张家小馆“这四个字的可注册性不是恒定的。一个名字随着行业内同类店招越来越多,会越来越“通用”,而越通用,就越难拿到权利。

用一个更直白的说法:今天别人注册「张家小馆」的难度,比2016年的张国红更大;而五年后别人注册的难度,会比今天更大。这是一条单行道。

第三层:五年这道闸门,会把一部分武器收走

注意这句话的结构:常规的相对理由(包括最常用的第三十条近似),五年一过,就不能再用了;只有“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这五年限制。

而”恶意注册“的推定,是有前提的:

“知名度高“是门槛。而决定书里写的是”在当地已于餐馆等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于是出现一个闭合的困境:能让五年闸门失效的前提,是他证明自己是驰名商标;而在这座城市里,“张家小馆“连“饭店;餐厅“群组都还没落到自己名下,这正是这个在本地存在知名度的餐饮品牌所要面临的困境。

第四层:申请在先原则只认时间戳

这条规则冷酷而公平:它不问谁有道理,不问谁先开店,不问谁在这座城市深耕了多少年,它只认申请日。

2016年3月31日那个时间戳,是张国红手上最硬的东西之一,可惜它压在一个被部分驳回的群组上。

所以,关于“以后拿下的概率更低”,结论不必婉转。越往后,越难。这不是唱衰,这是法律的算术。他错过的不是一个机会,是一个窗口期。

八、连锁走得越远,漏洞越在明面上

回到生意本身。一个区域餐饮品牌往下走,会依次需要这些东西:

加盟。品牌方要许可加盟商使用自己的商标。他手上可用于“饭店;餐厅“的注册商标是「松山张家小馆」「红山张家小馆」「鑫张家小馆」,加盟商愿意挂哪一个?

外卖与零售化。外卖平台店名、预包装食品、调味料、预制菜、饮料,第29、30、32、33 类,加上第35类的广告销售。每一个都需要商标权,且每一类的显著性和在先障碍都要重新过一遍。而“张家小馆“这个名字,现在比2016年更弱。

门店与视觉资产。那两件带印章图形的商标,2017年的纯图形、2020年的图形+文字组合都已经无效。品牌的脸,没有证。

还有就是:别人在“饭店;餐厅“上申请注册「张家小馆」。

真到那一天,他能做什么?我们不得不替这个本土品牌捏一把汗。

第30条近似这条路要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在4301上,他有的是「松山张家小馆」「红山张家小馆」「鑫张家小馆」。拿这三件去引证一个“张家小馆”,能不能构成近似、能不能拦住,是一场硬仗,不是一道墙。

再剩下的一条,就是第七条诚信原则:也就是2023年那次用过的办法。那一次,它赢在一个“同处一地的本地人“上。而这一次,对方可能是任何人。

2023年那一刀撕开的不只是「张张家小馆」,它撕开的是“张家小馆在4301上是空的“这件事。从这一天起,这件事不再是他一个人的内部信息,它是档案,是公开记录,是任何一个会查档的下一位徐艳青的入场指南,而他的对手,未必是本地人,未必会被“同处一地“四个字绊住,未必会留下可以被第七条兜底套住的事实链。

所以,这不是假设,是概率。

九、给后来者

1、把“43类“拆到群组级。做餐饮,核心是4301(饭店;餐厅;备办宴席;外卖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只写“43类注册了“没有意义,要问的是:4301在不在有效群组里。

2、名字自带风险时,从第一天起就准备“第二标识“。若主标识是“姓氏+通用名“结构,从一开始就让图形、字号+图形的组合标识平行申请,并让它真实出现在招牌、菜单、餐具、外卖页面上。

3、图形单独申请,不与文字捆绑。本案两件带图的商标全部无效一组合商标里任一要素出问题,整体风险都会上升。

4、使用证据按年归档。招牌照片、菜单、发票、外卖平台后台数据、广告投放凭证、媒体报道、纳税记录。这是第11条第二款(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弹劾,也是第49条第二款(抗撤三)的挡箭牌。

5、遇到抢注,别只打那一件。调取对方名下的商标清单,用第44条第一款+法释第二十四条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把个案变成模式,才是根治。

6、盯住五年。第45条第一款的五年除斥期间是按注册日算的,不会为任何人的犹豫停下来。

7、核心类先锁死,关联类量力而布。43类之外,29、30、32、33、35类是餐饮品牌的关键关联层。

十、是否会再来

回到那份决定书。

它写得不算漂亮。「鑫张家小馆」同时是异议人的在先注册商标,却被写进了“被异议人…

作为商标在不同类别进行申请注册“那一句里一这句话的指向,本身就留着一块需要仔细读才能理清的模糊地带。一份认定“恶意“的决定书,在事实表述上留下了模糊。这大概也是”一对一“程序最真实的样貌:它把所有的力气,都用在判断眼前这一件上。

而这件事真正的重量,不在那场胜仗里。

七年,六件申请,一场打赢的异议,一笔不算小的代理费与时间成本。他守住了名字,守住了招牌,守住了这座城市里“张家小馆“这四个字的口碑一但直到今天,那份写着「张家小馆」的注册证上,也没有“餐厅“两个字。

他打赢了该打的那一仗。他没有拿到的,是那一仗本该保护的东西。

更要命的是:他打赢了这一仗,也捅开了天大的一个洞。

张张家小馆」这一刀,撕开了「张家小馆」身上那块遮挡4301缺位的遮瑕布一这原本是块被门头、被时间、被使用事实包着、没人在意去揭的遮瑕布。如今它公开了。决定书、商标公告、案卷号、流程时间线,全部公开。

任何一个想再试一次的人,调一份档案,就能把这件事看清楚。

第一个徐艳青是本地人,被“同处一地“四个字绊住。第二个徐艳青未必是本地人。第三个徐艳青可能拿着完全不同的事实链。第七条兜底原则打得了一次,它打不了一辈子。

一块牌子挂上去,只要一天。把它的权利拿到手里,要很多年,还要踩准那个一年比一年窄的窗口。

第二个徐艳青、第三个徐艳青,不是假设,是概率,是公开档案里那条“4301是空的“白纸黑字下的必然。

十一、一起祝福

回到那个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六组486号。

招牌还挂在那里,或者挂在赤峰某条街上。油烟还在,回头客还在,招牌不会过期。

七年里最扎眼的两个事实,会一直并排放着:一件“张张家小馆“被拦了下来;而“张家小馆“四个字,从来没有真正变成一道关得上的门。

法律给了他一个交代,市场不会。

希望张家小馆越来越好,守住这份民间烟火气。

供稿:知识产权部

附录一本文引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日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释〔2017)2号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 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法释〔2017)2号第十条

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法释〔2017)2号第二十四条

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法释〔2017)2号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

法释〔2017)2号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

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附录二本文引用的判例与官方文件

1(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491号第58855141号“张张家小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3年2月14日)。本案核心官方文书。

2 陕西西安中院「老米家」案“老+姓氏+家“属当地餐饮行业约定俗成的店招命名方式,本身不具有明显识别性;注册商标不等于垄断该用法。

3 四川高院「青花椒」案商标显著性较弱,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

4 第66425076号「黄家泡馍館」驳回复审决定引证“黄家“老黄家“大黄家“黄家小面“黄家码头“黄家老店“黄家宴““黄家牛杂小面“等十二件在先商标,认定构成近以。

5 最高人民法院「海棠湾」案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商标、无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囤积,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见最高人民法院207年1月11日新闻发布会)

6 国家知识产权局《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2022年4月)“小馆“列入餐饮服务通用名称清单;“常见姓氏或姓氏加通用名称构成“列入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在动物寄养‘服务项目上申请李四涮肉‘商标“列为易产生误认的反例。

7 商评字〔2022)第0000321295号、商评字〔2022)第0000015138号“草原石磨豆腐王“京津包子王“驳回复审决定,用于说明相关申请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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