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大股东申请放弃转让权?收回B公司的受让权(认购权)?
前面介绍过,新股东获得股权有股权转让或增资两种方式。
如果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则一个是卖方、另一个是买方(出让方、受让方),交易对象是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
签了股权转让合同后如果想反悔,就需要通过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股东决议能解决的。
如果采用增资方式才是认购,认购新增资的对象是公司。
(3)停止B公司此前享有的虚拟股东权?
B公司的股权已经工商登记,而且已经出具验资报告实缴了,并不是虚拟股,是实体股。
其实就算没有实缴出资,也不是虚拟股。
B公司已经成为法律承认的股东,如果想把B公司踢出局,股权设计专栏介绍过三种退出机制,而不是他们这种莫名其妙的操作。
打官司踢B股东不成功
在开完股东会会议过了大半年后,A公司去法院起诉说:
B公司超过时间没实缴出资,要求法院确认B公司的股权失效。
什么叫股权失效?有点新鲜哦。
这样的官司居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有点不可思议。
不过二审去到省高院后被驳回了,A公司输了官司,就是踢不掉B股东。
股权律师卢庆华在《股权进阶》书里介绍过,如果想踢掉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三步操作,少一步都不行。

三、第二轮踢B公司的战斗
闹了一圈没能成功踢掉B公司,他们又继续战斗了。
股东决议3,再次踢B公司
离股东决议2又过了2年,A公司再通知开股东会会议,议题是:复议2年前对B公司认股资格停权的事宜。
因B公司要求提供会议材料并推迟开会时间,所以开会时间推迟了近半年。
后来B公司说议题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删除该议题。
但A公司没有删除议题,按计划开会,B公司不参加会议,股东会决议:
维持股东决议2对B公司停权处理的决定,终止B公司的认缴出资资格(包括转让模式)。

第二轮踢B公司的官司
B公司不同意被踢出局去打官司了,要求法院确认前面的三次股东会决议都无效。
但A公司 说:
(1)B公司认缴出资500万元的资格,因其没有在规定时间出资,认缴资格已被终止。
(2)B公司收购200万股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3)B公司没有实际缴纳出资,它的股东资格仅限于取得认股权,即虚拟股东,在此期间并不能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
(4)股东会决议已停止B公司此前享有的虚拟股东权,对B公司进行除权处理,股东会决议对B公司认股权的停权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看过“股权道”很多文章的朋友,能理解这是什么逻辑吗?猜猜法院会怎么判?
一审法院:
三份股东会决议都属于行使股东职权,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定条件,所以B公司的请求被驳回了。
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股东决议1,关于B公司出资的账务处理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股东决议2,关于B公司超时没有实缴出资的处理,因没有通知B公司参加会议,股东会议属于效力待定。
股东决议3,内容是复议股东决议2,已经通知B公司参加会议,B公司不参加会议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所以,二审法院也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共7万多的诉讼费都由B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后已经生效,所以B公司被踢出局了。
说好B公司是用品牌入股,不用付钱的,但后来A公司说B公司没有付钱,用了B公司的品牌后却把B公司给踢出局了。
B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居然吃这样的哑巴亏?看到这里的朋友,你怎么看呢?

四、股权道的分析如下
4.1 到底是增资还是股权转让?
他们的股东决议或合同,一会写股权转让,一会说增资,到底是什么?
从工商登记和验资报告判断,可能是增资,就是B公司增资500万持股10%。
4.2 品牌入股的操作
股权设计专栏介绍过,正规的品牌入股需要4步操作,少一步都可能变成0哦。

B公司的品牌入股没有采用正规的操作,B公司直接把品牌给了A公司使用,然后B公司把500万转到A公司用来实缴出资,完成验资后又转走了。
这样的操作对出品牌方是很危险的:
(1)用来验资的钱再转走,这就成了一笔借款,借款是要还的。
(2)把验资的钱转走是抽逃出资,股权设计专栏介绍过第一种退出机制,抽逃出资不归还,是可能被踢出局的。
作为上市公司的下属公司,居然采用这样的方式给自己挖坑?
由于正规的品牌入股需要做评估等比较麻烦,如果想上市的话也可能受影响。
如果不想采用正规的品牌入股操作,可以采用变更处理方法,具体可参考股权设计专栏介绍的技术入股变通处理方法,是合法而安全的,不是B公司那种给自己挖坑的做法。

五、后来的反转
B公司的品牌已经给了A公司使用了,但给了品牌却被踢出局,打官司也输了,而且判决已经生效。
这事对B公司也太坑太委屈了,所以B公司不服又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打官司的正常程序是到法院二审判决就生效了,再审并非正常程序,大部分案件都是没机会再审的。
幸运的是,B公司申请再审获得支持,省高院决定提审这单官司,2018年7月判决反转了。
5.1 判决结果
股东决议1, A公司将属于B公司的股权划给王先生,这是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无效。
股东决议2和3都是把B股东踢出局,前面介绍过,在没有提前设计规则的情况下,想把股东踢出局需要符合“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条件,现在并不能证明B公司没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所以股东决议2和3都被判无效了。
5.2 赢了官司但隐患并没消除
虽然高院判决逆转了,B公司终于没有被踢出局,但这事情并没有彻底解决。
(1)B公司把用来出资的500万转出去,就成了一笔借款,虽然B公司赢了官司,这笔借款并没解决。
(2)B公司能逆转官司,是因为A公司操作水平有限的结果,并不是真正排除了地雷。
对B公司而已,是对手太弱幸运的先赢一下,但如果对手水平提高了,局面还可能会再次逆转。
(3)股权设计专栏介绍过第一种退出机制需要三步操作,一步都不能少,而A公司一步也没做,所以最终没能成功把B公司踢出局。
但由于B公司那500万借款还没解决,A公司依然有机会按三步操作,再次把B公司踢掉的。
5.3 对B公司而言,怎么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在A公司醒悟之前,B也许是有机会弥补的,具体的办法要看他们签的各种协议才知道哦。
其实打官司并不能真正消除他们之前的错误操作,比如得了癌症,打官司就是把长出来的肿瘤切除。但切除一个还会再长另一个或者更多,想真正解决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消灭癌症。
对于还没得病的人,应该从还没病时开始考虑,如何健康饮食、健康生活等让自己不要得癌症,得了病再考虑就太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