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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30号|跨行业蹭品牌也算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认定新规

  • 更新时间 2026-09-17 00:25:46
最高法指导案例30号|跨行业蹭品牌也算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认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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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实务速览

核心规则1: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是直接同行业竞争,存在间接竞争、争夺交易机会、攀附商誉的,即可认定不正当竞争。
核心规则2:经营者超越核定经营范围,属于行政监管事项,不影响其依法制止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新法升级: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正式吸收本案规则,明确“其他经营者”包括所有存在交易机会争夺的市场主体,间接竞争全面纳入规制。
现行效力:本案裁判标准至今有效,是跨行业品牌维权、字号侵权案件的核心参考依据。

一、案情概要

案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公司诉天津小拇指汽车维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30号)
原告杭州小拇指公司深耕汽车维修连锁,持有“小拇指”相关商标,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知名度。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使用相同字号经营汽车维修相关业务。被告抗辩:原告超越核定经营范围,且双方业务范围不完全重合,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经营范围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不影响原告民事维权资格;反不正当竞争法不限于直接竞争关系,被告攀附原告品牌商誉、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新法衔接与现行司法标准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已被立法与司法解释全面固化:
竞争关系扩容: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与经营者存在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关系的市场主体,均属于“其他经营者”。跨行业引流、攀附商誉、间接分流客户的行为,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与本案裁判逻辑完全一致。
经营范围与民事权利脱钩:现行司法统一口径,经营范围是行政监管事项,不影响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只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便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政瑕疵,依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适用场景拓展:目前司法已将规则延伸至互联网引流、短视频账号蹭品牌、跨行业搭知名IP便车等场景,均可参照本案认定不正当竞争。

三、实务适用指引

1. 企业维权实操要点

  • 维权无需纠结自身经营范围是否完全匹配,只要商标、字号、商誉受损,即可起诉;
  • 竞争关系举证不用局限于同行业,重点证明被告攀附品牌、分流客户、造成公众混淆;
  • 留存品牌知名度证据(宣传资料、行业排名、媒体报道)、侵权行为证据(被告门店、推广页面、用户混淆反馈)。

2. 经营合规红线提示

  • 不要以“行业不同”为借口蹭知名品牌字号、商标,跨行业攀附商誉同样构成侵权;
  • 自身品牌尽早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并积累知名度证据,防范跨行业仿冒蹭流量。

3. 律师办案核心要点

  • 原告代理:突破“直接竞争关系”抗辩,聚焦被告行为的混淆性、攀附性,以及交易机会的间接争夺;
  • 被告抗辩:可从原告品牌知名度不足、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自身使用字号有合法在先权利等角度切入。

四、高频实务误区避雷

❌误区1:不是同行业、没有直接竞争,就不算不正当竞争
✅正解:间接竞争、跨行业攀附商誉、分流客户的,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误区2:超越经营范围的企业,不能起诉别人不正当竞争
✅正解:经营范围是行政监管事项,不影响民事维权资格,权益受损即可起诉。
❌误区3:只有注册了商标的品牌才能维权
✅正解: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简称,即便没注册商标,也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五、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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