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卢宣兰(卢女士)
事发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达美美立方1栋美梵美发店
处理单位:长沙市湘江新区天顶街道派出所
举报人亲友代笔,本人已在天顶派出所执行拘留中。
一.事件前因:预付卡消费纠纷:




卢女士系外省来长沙发展人员,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湖南分支机构工作。2025年10月14日,她在居住地楼下“爱尚美发店”预付充值800元,现卡内余额约300元未消费。
2026年5月24日,该店在未通知会员的情况下转让并更名为“美梵”。新店以“换老板”为由,拒绝按原卡提供服务及退款,仅单方面承认120元余额。
该小区同类受损业主预计超百位,已收集10位受害者信息,并向12315发起集体投诉。


我们认为: 原“爱尚”将预付服务债务转让给“美梵”,根据《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即卢女士)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同时“美梵”张贴告示承诺承接原会员权益,依法构成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应与原店主承担连带退款责任。店家内部约定“不负责退卡”属无效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二、事发经过(2026年5月27日)
(一)被诱骗至理发店
18时50分许,卢女士接到自称“房东老婆婆”的陌生女子电话,要求到“美梵”店内面谈。卢女士到达后,为留存证据,要求对方出示房东身份及房产证明,并开始用手机录音录像。
(二)被围攻经过
18时53分许,对方见其录像,迅速从店内冲出5人将其围住。其中一名男子手指其面部,扬言威胁。卢女士向后躲闪,对方继续逼近,卢女士在极度恐惧中本能踢了对方两脚,随即主动后退拉开距离,再无持续攻击行为。
卢女士主张: 踢击行为系正当防卫,非主动互殴。其身高不足1.6米、体型瘦弱,对方为三名以上男性,力量对比悬殊,不具备主动攻击的意图和能力。


(三)被限制人身自由
19时至20时25分许,卢女士多次试图离开,均被上述5人持续阻拦围堵,无法脱身,被非法限制自由约1.5小时。卢女士于20时25分拨打110报警。21时45分许,警察到场将双方带至天顶派出所。
警方到场后,未询问卢女士被围堵经过,未对周边商铺及可能目击全程的旁观者进行充分询问取证,即直接认定“打人”,将卢女士带离现场。
三、办案过程及问题
(一)首次笔录(5月27日)
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卢女士被询问至凌晨三点。其他当事人较早离开。多名警官指责卢女士“打了人还有理”“不懂法”,卢女士对笔录提出异议时受到施压。
(二)7月17日(张建峰警号565)
通知调解,卢女士到场后张警官责备“怎么这个点才来”,直接认定“你打人就是违法了”,调解未实际进行。
(三)7月22日(刑侦调查)
卢女士准时到场配合,完成笔录后。对方事后提出1万元赔偿。
(四)7月23日(苏警官警号191146传唤)
下午4时传唤至24日8时19分,超8小时且未通知家属。期间办案区条件恶劣:三餐仅三块干饼干、无热水、如厕被拖延、衣物脏臭、与涉毒涉盗人员混关,卢女士整夜未眠。
(五)7月27日(调解与住院)
苏警官通知调解,称对方会全数到场,实际仅一人且迟到、无法提供任何医疗票据。对方索赔损失金额变化轨迹:10000元→5000元→3000元反复不定。卢女士曾起身要向对方道歉,被陈所长(警号019243)当场制止,称“先不道歉,要和赔偿一起解决,一步到位”。
调解失败后,苏警官表示要再次强制传唤卢女士,卢女士在派出所外情绪失控,当晚住院4天,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病历记载“因情绪过激导致腹痛”及“两个月失眠”,自付医疗费1600余元。


刚出院苏警官持续施压:


(六)8月14日(便衣带走并拘留)
2026年8月14日下午4时许,卢女士在工作期间被便衣警察从公司带走。当日23时32分许,家属接到短信回复:卢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3天。
据家属了解,便衣带走时未是否出示拘留相关法律手续。截至本举报发出时,家属尚未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依据及处罚条款均不明确。

四、四大核心质疑
质疑一: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
卢女士被5人围堵、推搡、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约1.5小时在先,涉案对方共5人,但截至目前仅1人被传唤调查。警方未调查对方围堵、限制自由、言语威胁等行为,却仅追究卢女士防卫踢击行为。卢女士身高不足1.6米、体型瘦弱,对方三名以上男性,双方力量对比悬殊,认定为“打人”明显不公。
质疑二:传唤超时,程序违法
7月23日16:00至7月24日8:19,已超8小时且未通知家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询问查证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超过24小时,且应当及时通知家属。本次传唤超时且未说明理由,程序违法。8月14日便衣带走时,未出示任何拘留手续(待当事人确认)。
质疑三:调解施压、变相逼迫
对方始终无法提供任何医疗票据、病假证明等书面凭证,未住院、未留院观察,索赔金额从5000元至10000元反复变化。陈所长当场制止卢女士道歉,要求“和赔偿一起解决,一步到位”,是否构成利用职权变相施压?是否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强行促成和解?
质疑四:办案区基本保障缺失
7月23日及27日至28日两次关押期间,仅以三块干饼干充饥、无热水供应、如厕申请被拖延、临时衣物又臭又脏、与涉毒涉盗人员混关、整夜未眠,是否尽到了对当事人的基本保障义务?
五、核心诉求
1. 请求依法审查:7月23日传唤是否超时、程序是否合法;8月14日拘留决定是否合法合规,便衣带走时是否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2. 请求全面调查:对本案进行公正调查,平等对待双方,追究对方5人围堵、推搡、威胁、限制人身自由及跟踪辱骂等行为。
3. 请求审查调解:对调解中“变相施压”嫌疑进行调查,审查办案民警是否存在“以调代罚”、利用职权强迫让步等不当行为。
4. 请求整改保障:对办案区基本保障缺失问题予以整改。
5. 请求告知权利:如已作出拘留决定,请依法向当事人及家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处罚依据、复议及诉讼权利。
声明: 以上内容由卢宣兰亲友代笔整理,基于事件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卢宣兰此前每次均主动到场配合,从未逃避传唤。所述内容均有相应证据支撑,举报人愿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卢宣兰(亲友代笔)
日期: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