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5万元买进“十大影响力品牌”:企业转发付费榜单,风险只在主办方吗?从市场监管总局典型案件看付费榜单、权威背书与公众号宣传边界
花9.5万元,数月后进入“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榜单。企业拿到证书后,如果继续在公众号、官网、招商材料中宣传,风险是否仍只属于榜单主办方?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7月30日公布六起市场化活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其中一案披露:某品牌管理公司收取某企业9.5万元推广费,随后将该企业列入“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榜单;该公司还虚构与国际知名经济论坛的关联,最终被罚款100万元。另一案件中,运营方发布113篇缺乏科学依据的榜单,向合作企业收费并使其入选,被罚款130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
先说结论:付费参加评选不等于当然违法,但“付费即上榜”、评价依据失真,再叠加企业明知或者应知后的二次宣传,风险就会从主办方延伸至参榜企业自身。第三方证书不是企业宣传真实性义务的免责文件。
一、这批案件释放的信号:监管不只看榜单名称,更看榜单如何产生
六起案件覆盖付费榜单、展会规格、特邀单位、国际组织标识、“国礼”背书以及AI生成培训成绩等场景。表面上,它们分属榜单、会展、文化交流和培训业务,执法逻辑却高度一致:经营者借助“权威”“国际”“国家”“头部”“影响力”等标签改变交易相对方判断,却无法提供真实、完整、可验证的事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款同时规制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宣传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关行为可被责令停止,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转由《广告法》处罚。
因此,执法判断不会止步于“是否有一张证书”。监管部门会追问:评价机构是什么主体,数据从哪里来,指标能否复核,是否存在收费与入选之间的对应关系,宣传中使用的机构、嘉宾、合作方和标识是否获得授权。
二、付费参榜不是原罪,关键看三个问题
第一,企业购买的究竟是什么服务。如果费用对应报名组织、资料审核、现场活动或合法推广,且是否入选仍取决于独立、真实的评价,不能仅凭“付费”推出违法结论。若合同、聊天记录或报价单已经写明“交费保上榜”“指定名次”“未入选退款”,费用与排名形成直接对价关系,风险性质已经改变。
第二,评价能否经得起外部核验。至少应当存在公开或可说明的指标体系、样本范围、数据来源、评分过程、专家身份及利益冲突处理机制。所谓“研究院”“组委会”“品牌联盟”只是名称,不能代替评价依据。
3.第三,企业是否明知或应知,并如何使用榜单。监管总局公布的案件并未披露对付费参榜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不能据此认定所有参榜企业当然承担责任。但企业若参与制作材料、协商名次,或者面对明显异常仍将榜单作为核心荣誉对外宣传,其行为应当与主办方行为分别评价。
三、企业一旦转发,第三方榜单就可能转化为自身商业宣传
企业常见的误区是:“榜单不是我制作的,我只是原文转发。”这条抗辩并不稳。企业在自有公众号、官网、视频号、产品画册、投标文件或招商材料中主动使用榜单,目的在于提升自身品牌、产品或服务的可信度,实质上已经成为企业自己的商业表达。
若文章直接或者间接介绍企业商品、服务并具有推销目的,还可能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条所称商业广告活动。《广告法》第四条要求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将“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以及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等证明材料,纳入虚假广告范围。
判断重点:不是企业有没有亲自编榜,而是企业向外发布了什么信息、是否用于交易增信、是否掌握真实性依据。转发来源、注明“据主办方发布”,只能说明信息出处,不能当然排除企业对自身宣传内容的核验义务。
四、企业宣传中最容易踩中的四类场景
1. 缴费后保证入选,名次可以协商
这是风险最高的结构。合同名称即使写成“品牌推广服务”“论坛赞助”或者“会员服务”,只要交易实质是以费用换取榜单位置,仍可能被认定为帮助形成不真实、不客观的榜单。企业后续使用该名次,还会形成自身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独风险。
2. 借用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或知名论坛背书
“指导单位”“联合主办”“官方授权”“国际论坛分论坛”等表述,必须有与发布时点、活动名称、授权范围相对应的书面文件。仅凭主办方口头承诺、过往合影、拟邀请函或者自行设计的标识,不足以证明背书关系。
3. 把“拟邀请”写成“特邀出席”或“支持单位”
总局公布的展会案件已经给出清晰信号:名单仍处于拟邀请阶段,却在微信公众号和招展材料中按已确认状态发布,属于会影响参展决策的重要信息。活动临近时未更新无法出席的单位,也会扩大风险。
4. 使用AI生成榜单、成绩或业务数据
AI可以辅助整理和呈现数据,不能代替真实数据来源。以AI生成不存在的培训通过名单、客户评价、评测结论或经营数据,再通过公众号发布,不因“机器生成”而减轻经营者责任。内部审批记录反而可能用于识别谁决定生成、采用并发布相关内容。
五、付费企业发现榜单失真后,能否要求退费和赔偿?
要区分两类事实。企业基于主办方虚构的权威资质、评价方法或合作关系而签约,且并不知道榜单失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欺诈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依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返还、折价补偿和过错损失。若服务结果不符合合同关于客观评价、真实发布、合法宣传的约定,还可以依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明知榜单没有客观评价,仍以购买名次为合同目的,主张自己是“被骗参榜”就很难成立。合同效力需要结合具体交易目的,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判断;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返还范围和损失分担仍要按照第一百五十七条审查双方过错,不能预设“交了多少钱就一定全额退回”。
实务上,应优先固定合同、发票、付款用途、报价方案、聊天记录、榜单生成过程、主办方资质宣传、网页和公众号原始页面。网页被删除后再补证,往往只能证明曾经传播的片段,难以还原企业是否参与协商名次以及主办方当时作过哪些承诺。
六、发布榜单或荣誉前,企业至少完成八项核验.
1.核主体。查验主办方登记信息、实际经营场所、既往处罚及是否具备其所宣称的机构属性。
2.核授权。对“指导”“主办”“协办”“支持”“授权”等关系逐项取得书面文件,并核对授权期限、活动全称和使用媒介。
3.核方法。要求提供评价指标、数据来源、样本范围、评分记录、评委名单及利益冲突规则,不能只看获奖证书。
4.核费用。把报名费、会务费、推广费、赞助费分别列明,排查是否存在费用与入选、名次之间的直接挂钩。
5.核对象。确认同榜企业是否真实存续、是否属于同一行业和可比范围,排除已注销、已吊销主体。
6.核文案。区分“受邀参加”“入围”“获评”“官方认定”等不同含义,删除无法证明的“国家级”“全球首家”“最具权威”等表述。
7.留证据。保存签约前宣传、资质文件、评价底稿、授权文件、付款记录、发布审批及最终页面,形成可回溯档案。
8.设止损。发现信息失真时立即停止发布、下架相关页面,评估是否需要更正说明,并同步启动合同追偿和内部责任调查。
七、给法务和品牌部门的一条底线
品牌部门关心“能不能发”,法务不能只审文字是否夸张,还要审荣誉是否真实产生。对于付费榜单,审核对象至少应从一篇推文前移到整条证据链:谁组织、按什么评、费用买什么、谁授权、企业知道什么、最终向谁传播。
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所有市场化评选,而是把商业赞助包装成独立评价,把拟邀关系包装成权威背书,把无法验证的数据包装成客观结论。公众号上的一次转发,足以把第三方的榜单风险转化为企业自己的宣传风险。
声明: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交流,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或交易的正式法律意见。个案结论需结合合同文本、沟通记录、费用性质、榜单形成过程及实际宣传页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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