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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强施工企业遭"天价判决":中天建设河北廊坊御华郡项目维权始末

  • 更新时间 2026-07-31 07:24:11
500强施工企业遭"天价判决":中天建设河北廊坊御华郡项目维权始末

——一审重审判决推翻前判,工期延误认定从32天暴增至150天,利润不足千万却被判赔三千万,企业呼吁司法公正 

导语:

一家中国企业500强、年营收超千亿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合同总价2.57亿元的住宅项目中,工程已竣工验收、业主全部入住,却面临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不仅数千万元工程款被拖欠不还,反而要倒赔开发商3000多万元。

更令人震惊的是,同一个案件,两次一审判决认定的工期延误天数从32.5天暴增至150.73天——在双方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翻了近五倍。

这就是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建设")在河北大厂回族自治县御华郡住宅小区项目中遭遇的离奇经历。目前,中天建设已依法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还企业一个公道。

一、项目概况:500强承建的大型住宅工程

2019年6月,中天建设与荣华房地产开发(大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签订《御华郡住宅小区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约2.57亿元,约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中天建设作为全国性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在廊坊地区承建了大量住宅和商业工程,拥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行业信誉。

工程自2019年7月1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中天建设组织精干力量进场施工。然而,项目施工期间遭遇了新冠疫情爆发,全国工程建设受到严重影响。此外,京唐高铁专列通行导致间歇性停工,地方政府也因环保等因素多次通知停工。多重不可抗力因素叠加,工期受到严重影响。 

工程于2021年11月17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项目已交付入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然而,截至交房时,荣华公司尚欠中天建设工程款4500多万元,另有合同外增加费用3680万元尚未结算。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的分歧,最终演变为一起标的额过亿的诉讼大战。

二、诉讼经过:从32.5天到150.73天——一个"翻五倍"的离奇判决 

2022年2月,荣华公司率先起诉中天建设,要求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287万余元。中天建设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和合同外增加费用共计8000余万元。

 第一次一审(2024年):认定工期延误32.5天。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1028民初144号民事判决,认定:工期延误32.5天,中天建设支付违约金320万元;荣华公司延误工期损失900万元;荣华公司欠付中天建设工程款3800多万元,扣除施工保证金1040万元暂不处理后,应付中天建设工程款790多万元。 这一判决基本平衡了双方利益。然而判决后,荣华公司在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上大肆恶意攻击主审法官霍建峰。随后双方均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2026年4月11日):认定工期延误150.73天。 重审由审判长刘爱国主审。令中天建设震惊的是,在双方均未就工期延误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审判决将工期延误天数从32.5天直接改为150.73天,翻了近五倍,判令中天建设支付荣华公司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合计3007.3万元。 

从32.5天到150.73天,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结论却天差地别。中天建设不禁要问:是什么导致了如此巨大的"认知差异"?

三、一审判决六大争议焦点

中天建设在上诉状中详细列举了一审判决存在的六大问题:

争议一:工期延误认定从32.5天暴增至150.73天,依据何在?

法院的工期计算逻辑为: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21年5月1日,实际于2021年11月17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延期共计201天;扣除高铁专列停工12.27天、政府通知停工8天、疫情停工30天(法院酌情认定),合计扣除50.27天,得出延误150.73天。

但中天建设认为:施工期间遭遇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七条明确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天建设提供的证据显示,仅直接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就有77天,而一审法院仅认定30天,严重低估了疫情对工期的实际影响。此外,高铁专列通行和政府通知停工等因素也未得到充分考量。中天建设主张,其实际施工日期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施工日历期限。

争议二:违约金标准从合同约定的2万/天被提高至10万/天

合同中存在两个违约金条款:

• 合同第21.2.1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支付20000元违约金;

• 合同第10.2.1.1条约定:主要节点进度计划未完成,违约金按10万元/天计。

中天建设认为,竣工日期不属于"施工节点",应适用第21.2.1条每天2万元的标准。但一审法院认定"竣工日期亦是合同约定的重要节点",适用10万元/天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相当于将合同约定的标准提高了5倍。按150.73天×10万元计算,违约金高达1507.3万元;若按合同约定的2万元/天计算,则仅为301.46万元,差距巨大。

争议三:违约金与经济损失"双重处罚",涉嫌重复计算

一审判决中天建设支付违约金1507.3万元后,又额外判令赔偿荣华公司所谓"经济损失"1500万元,两项合计超过3000万元。中天建设认为,违约金本身就是对违约损失的预定赔偿,再额外认定经济损失属于典型的"重复计算"。

中天建设还指出,荣华公司为证明经济损失提交的分包合同存在明显的价格异常,涉嫌伪造:

中天建设质疑:无法查实荣华公司此前是否同分包人签过合同,即便签过合同,价格也是协商确定,无法证明前后价格差距的真实存在和合法性、合理性。但一审法院对这些"前后价格不一致"的合同仍认定为"真实有效",并酌情判赔150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争议四:质保金计算违反法律规定,工程款少算600多万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规定,质保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超过部分属于无效约定。

本案中,经鉴定机构核算,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19135052.58元。按法定上限3%计算,质保金应为6574051.57元。但一审法院却按合同总金额2.57亿元的5%计算质保金为1285万元,存在双重错误:

• 计算基数错误:应按工程结算总额2.19亿元计算,而非合同总金额2.57亿元;

• 比例标准错误:应按3%计算(超过部分属无效约定),而非合同约定的5%。

这导致荣华公司应付工程款被少算了600多万元。按正确标准计算,荣华公司应付工程款应为24413679.75元,而非一审判决的18137731.32元。

争议五:合同外费用3681万元"视而不见",仅认定50万

中天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因原材料涨价、冬季施工、铁路沿线安全防护、新冠疫情增加费用等因素,产生了大量合同外补充费用,合计36816526元,并提供了合同、票据、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链。然而,一审法院仅以"合同为固定总价"为由,对中天建设的全部合同外费用诉求不予支持,仅酌情认定50万元的疫情防控补偿费用。

中天建设指出,原材料涨价并非工期延长造成,一审法院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和金额依法裁判。3681万元与50万元之间的巨大落差,令中天建设难以接受。

争议六:50万元施工保证金被错误没收

中天建设缴纳的50万元系工程施工进场保证金,并非工程质量保证金,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一审法院以中天建设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判令50万元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企业困境:利润不足千万,判赔超过三千万 

中天建设承接御华郡项目,合同固定价格2.57亿元,最终结算约2.17亿元,公司利润不足1000万元。然而,一审判决中天建设承担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合计超过3000万元,是全部利润的三倍以上。 与此同时,荣华公司尚欠中天建设工程款1813.77万元未支付(中天建设主张应为2441万余元)。3000多万元工程款尚未收回,反倒要再赔偿开发商3000多万元——一个已经竣工验收、业主全部入住的合格工程,施工方不仅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反而面临远超利润的"天价赔偿"。 "这简直是天下第一奇葩的判决。"中天建设在情况反映材料中如此表述。

五、法律追问:司法裁量权的边界在哪里?

中天建设在情况反映材料中直言:一审法院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推翻前审判决,大幅加重企业赔偿责任;对荣华公司提供的疑似虚假合同视而不见;对中天建设的合法诉求选择性忽略。一系列做法令人质疑: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已经越过了公正的底线?

中天建设指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不应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明确约定延期违约金为每天2万元,一审法院却按10万元计算,提高了5倍;

• 质保金的法定上限为3%,一审法院却按5%认定,多扣600多万元;

• 合同外补充费用3681万元有票据、合同、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却仅认定50万元。

每一项争议的背后,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法律的确定性是否能够得到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

六、中天建设上诉请求:还企业一个公道

中天建设已依法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

2. 驳回荣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中天建设的全部反诉请求;

3. 依法认定疫情不可抗力对工期的影响,纠正工期延误天数认定;

4. 按合同约定的2万元/天标准重新计算违约金;

5. 按工程结算总额3%重新计算质保金,纠正工程款计算错误;

6. 依法认定合同外补充费用36816526元。

中天建设表示,公司作为全国性大型建筑企业,始终坚持依法经营、诚信履约。御华郡项目已高质量完工交付,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居民全部入住,为当地居民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然而一审判决的结果不仅让中天建设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更对整个建筑行业的营商环境发出了危险信号。

一个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不应该让守信履约的企业蒙受不白之冤,不应该让依法维权的施工方承担远超利润的天价赔偿。 中天建设相信,法律的天平终将回归公正。

注:本文依据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冀1028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中天建设情况反映材料及民事上诉状综合整理。中天建设已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最终结果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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