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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售假国际品牌首饰,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 更新时间 2026-07-26 00:04:42
主播售假国际品牌首饰,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直播售假国际品牌首饰案法律分析

网络直播售假犯罪司法认定与量刑指引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月,瞿某某(女,28岁,某省A市人,无固定职业)与好友葛某(男,30岁)、许某(女,27岁)、沈某(男,25岁)四人商议后,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带货。初期经营效益不佳,瞿某某从他人处得知销售假冒品牌首饰利润丰厚,便提议转型。四人通过网络学习直播话术和规避监管的技巧后,决定共同出资经营售假直播。

瞿某某担任主播负责出镜推销,葛某负责采购假冒商品,许某负责客服和发货,后招聘沈某(男,22岁)负责直播间的设备操作和后台数据管理。2025年1月至2026年5月期间,该团伙通过直播间持续销售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奢侈品牌的项链、手镯、手链等饰品。

其作案手法如下:在直播中刻意使用物品遮挡商品上的品牌LOGO,反复使用"某宝、某卡平替""进专柜无压力""代工厂直供"等暗示性话术,在商品下单选项中用暗语替代品牌名称。直播间设置关闭回放功能,每场直播结束后数据即刻清空,试图以"即时性"规避平台审核和执法机关的追溯调查。

该直播账号累计粉丝逾15万人,场均观看量约2万人次。据查,该团伙销售的假冒品牌首饰进货成本每条约100至200元,在直播间中售价399至699元不等。自2025年1月至案发,共销售假冒品牌饰品1000余条,销售额累计约5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30万元。

销售数量
1000余条
销售金额
约50万元
非法获利
约30万元
直播时长
16个月
累计粉丝
15万余人
场均观看
2万余人次
犯罪行为流程
1
共谋转型
直播带货经营不善,瞿某某提议转型售假,四人共同商议决定
2
分工合作
瞿某某主播推销,葛某采购假冒商品,许某客服发货,后招聘沈某负责设备操作和后台数据管理
3
规避监管
遮挡品牌LOGO,使用暗示性话术和暗语,关闭回放功能,直播后即刻清空数据
4
持续销售
2025年1月至2026年5月期间,累计销售假冒品牌饰品1000余条,销售额50余万元
法律定性

二、法律适用与罪名分析

核心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要件分析

  • 客观行为:瞿某某等人实施了销售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奢侈品牌饰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犯罪对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饰品系假冒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畴
  • 主观故意:四人商议转型售假,通过网络学习规避监管技巧,在直播中采取一系列隐蔽手段,足以证明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具有直接故意
  • 共同犯罪:四人分工合作,共同出资经营,构成共同犯罪,均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后招聘的沈某(22岁)作为共犯,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情节认定与量刑考量

本案非法获利约30万元,已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存在多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本案非法获利约30万元,已达到该标准。

2.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除违法所得数额外,本案还存在以下特别严重情节:销售金额累计约50余万元,数额较大;犯罪行为持续长达16个月;采取关闭回放、清空数据等有组织、有预谋的规避监管手段,主观恶性较深;直播间累计粉丝逾15万人,场均观看量约2万人次,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假冒多个国际知名奢侈品牌,侵权范围广。

(三)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虚假宣传行为(如“代工厂直供”等话术)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
  • 违反平台规则与《电子商务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短视频平台的直播规范及《电子商务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规定
量刑建议

三、综合量刑建议

瞿某某的法律后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并处罚金

考量因素:提议者和主播,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主观恶性深

葛某的法律后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并处罚金

考量因素:采购负责人,直接参与假冒商品的进货环节,作用突出

许某的法律后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考量因素:负责客服和发货,属于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

沈某(25岁)的法律后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考量因素:共同出资者,参与共谋和决策,属于共同犯罪的积极参与者

沈某(22岁)的法律后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量刑建议: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可根据其作用大小酌情从轻

考量因素:后招聘人员,负责设备操作和后台数据管理,属于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作用相对次要

(二)财产处置建议

  • 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约30万元
  • 可根据犯罪情节判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用于犯罪的直播设备、采购的假冒商品等应作为犯罪工具或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四、办案程序与证据要点

1. 关键证据固定

电子数据:这是本案的核心证据。需通过技术手段,尽可能恢复被清空的直播后台数据、订单数据、用户信息、聊天记录等。固定其使用暗语、遮挡LOGO的直播录屏片段(可通过平台后台、用户录屏等渠道获取)。资金流水:调取团伙成员及用于收款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流水,核实50余万元销售额及30万元非法获利的具体构成和流向。物流信息:调取发货记录,核实销售数量及流向。假冒商品鉴定:对查获的假冒饰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其侵犯了哪些具体的注册商标。言词证据:讯问五名犯罪嫌疑人,重点问清共谋过程、分工、进货渠道、销售模式、规避监管手段、获利分配等。询问部分购买者,核实购买过程、商品情况。平台数据:商请短视频平台提供涉案直播间的注册信息、运营数据、违规记录等。

2. 侦查方向

深挖葛某的进货渠道,打击上游制假窝点。核查资金流向,追查赃款。对直播间粉丝数据进行抽样分析,评估社会影响。

3. 程序注意事项

本案涉及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鉴定需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警示意义

五、案件警示与社会治理

本案反映了新型网络犯罪的新趋势: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的即时性、互动性和传播性,以“平替”“代工厂直供”等名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采取多种手段规避监管,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一)对平台监管的启示

  • 加强对直播带货内容的审核力度,建立健全直播内容留存机制,确保直播内容可追溯
  •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与品牌方建立合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售假行为
  • 加强对主播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建立主播信用评价体系

(二)对消费者的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或授权经销商购买,警惕“平替”“代工厂直供”等名义的销售行为,避免购买到假冒商品,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信息来源:警律通回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信息时效性说明:以上分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相关规定。本案发生于2025年至2026年,适用该规定。具体案件的最终定性及处理,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全部案件证据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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