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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500强】Novo Nordisk裁判文书-新加坡

  • 更新时间 2026-05-17 12:55:58
【世界500强】Novo Nordisk裁判文书-新加坡

【世界500强】Novo Nordisk裁判文书-新加坡

2025.8.12 | 新加坡 | eLitigation
Novo Nordisk A/S v KBP Biosciences Pte Ltd&KBP的创始人资产购买协议纠纷案件(案号:[2025] SGHC(I) 22)
 
案件基本事实
1.案件当事人
♦ 原告:Novo Nordisk A/S(诺和诺德),全球制药企业。
♦ 被告:KBP Biosciences Pte Ltd(新加坡生物科技公司);创始人兼执行主席Huang Zhenhua博士。
 
2. 交易背景
KBP核心资产为用于降压与肾脏保护的候选药物Ocedurenone。2023年10月11日,双方签署资产购买协议(APA),同年11月29日完成交割。诺和诺德支付预付款7亿美元,另将1亿美元存入托管账户作为赔偿担保。
 
3. 争议核心事实
♦ II 期临床数据隐瞒
 2020年5月27日,KBP完成II期临床非计划中期分析,结果显示药物无显著疗效。
但KBP在2021年发布的II期临床报告中虚假宣称药物有效,且疗效在各地区一致。

♦ 试验点数据异常
诺和诺德收购后查明,II期所谓“积极疗效”几乎完全由保加利亚试验点数据驱动,该站点存在重大数据质量与完整性问题。

♦ III 期试验失败
2024年III期临床中期分析确认药物无治疗效果,达到试验方案中的“无效性判定”标准。
诺和诺德公开宣布试验失败,并计提超8亿美元减值损失。
 
4. 程序进程
♦ 诺和诺德主张被告构成欺诈、重大信息未披露、违反APA第4.8 (h)条陈述与保证。
♦ 2025年2月14日,诺和诺德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并取得全球资产冻结令(限额7.3亿美元)。
♦ 随后,诺和诺德就本案向国际商会(ICC)提起纽约仲裁。
♦ 被告向法院申请撤销全球冻结令。
 
核心法律争议
1. 诺和诺德是否就欺诈及违约构成充分可论证案情;
2. 是否存在资产转移或耗散的真实风险;
3. 诺和诺德在单方申请冻结令时是否履行全面坦诚披露义务;
4. 签发冻结令是否符合《国际仲裁法》第12A条关于紧急性、仲裁庭无法行事、法院救济适当性的要求。
 
法院裁判理由
1. 充分可论证案情成立
2. 存在资产耗散真实风险
3. 诺和诺德已履行全面坦诚披露义务
4. 符合《国际仲裁法》第12A条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被告撤销全球资产冻结令的申请,维持7.3亿美元全球冻结令。

参考链接: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5_SGHCI_22

下期预告:【世界500强】中国石化在马来西亚的产业地图:从RAPID炼化项目到新能源合作

#医药并购纠纷 #全球资产冻结 #临床数据造假

玖天大厦
编辑:邵光辉
审核:龙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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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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