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红玉与被告上海品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红玉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运营的《奇迹MU手游·斗战封天》游戏(以下简称案涉游戏)官方网站(http://6pu.com/)公布《违规处罚规则》(2023.06.10)规定:“封禁名下所有账号10年”的内容无效;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名下包括但不限于“少白头将军”等全部游戏账号;3.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审理中,其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案涉游戏的虚假宣传行为;2. 被告返还原告游戏充值款共计5,260元;3. 被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5,780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基于被告宣传进行充值消费。2022年4月,原告在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看到被告运营的移动端网络游戏相关宣传内容,其宣称该游戏为“奇迹MU正版授权”“1:1复刻1.03版本”“1:1复刻了端游机制”“完美复刻1.03版一起追忆经典”“三端互通官方认证”等。原告作为《奇迹MU》端游的资深爱好者,出于对上述宣传内容的信赖,从被告运营的案涉游戏官方网站(www.6pu.com)下载案涉手机游戏,其中官网底部显示被告上海品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所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 2016016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沪网文【2018】2304- 164;网络电子出版物审批:新广出审【2017】8544号;网站备案号:沪ICP备11022154号- 1)。原告通过添加案涉游戏微信客服“给生活比个叶”“抱抱”后,通过显示“品游客服”发送的游戏安装包注册游戏账号。原告先后使用“少白头将军”“菲律宾小公主”等多个游戏角色进行充值消费,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累计充值金额达5,26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费用的义务,有权获得与被告宣传内容相符的游戏服务。二、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于2025年8月4日作出沪市监宝处[2025]132025005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认定被告委托他人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的案涉游戏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未获得《奇迹MU》版权方网禅公司的正版授权,游戏开发过程亦无该公司人员参与,却宣称“奇迹MU正版授权”;案涉游戏与《奇迹MU》在地图及角色分布、收费机制、界面布局、按键设置、操作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并非其宣传的“1:1复刻”机制;案涉游戏仅为安卓及IOS移动端游戏,未发布PC或其他版本,无法实现“三端互通”,却虚假宣传“三端互通官方认证”;案涉游戏实际存在可重复执行的“日常任务”,与宣传的“无日常任务”不符。品游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由他人发布宣传视频,视频内容称其运营的移动端网络游戏《斗战封天》为“无日常任务”。玩家可选择剑士、魔法师、弓箭手等职业进入该游戏,通过完成任务、击败怪物等方式获得金币、经验及装备道具等,从而升级角色。任务可通过至游戏内角色(NPC)处领取,非要求玩家强制完成,玩家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升级角色,但是在实际游玩过程中,玩家在选择职业后所在的初始区域内,游戏会引导玩家前往至NPC处领取诸如“狩猎蜘蛛”等任务,完成后可获得经验及金币,且该任务在一定条件下可重复执行,可视为“日常任务”。被告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并被行政机关依法处以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足以证明被告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三、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原告作出错误消费决策,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对外宣传时故意发布与游戏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目的是吸引包括原告在内的“奇迹MU”系列游戏爱好者下载游玩并充值消费。原告正是基于对被告“正版授权”“完美复刻”等虚假宣传的合理信赖,持续投入金钱、时间和精力进行游戏充值,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原告的消费决策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告全部充值款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品游公司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本案核心事实存在根本性矛盾,原告的充值消费时间与行政机关查处的虚假宣传时间完全分离,其主张的“误导”因果关系无法成立。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全部充值行为发生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5日期间。然而,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沪市监宝罚告(2025)1320250057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载明,本案所涉被调查的虚假宣传行为,其发生期间为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该虚假宣传行为起始之日(2023年7月)晚于原告最后一笔充值时间(2023年5月25日)一个半月以上。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消费决策在前,而被控的特定宣传行为在后,两者在时间上不存在任何交集。因此,原告主张其充值行为系受该特定虚假宣传“误导”所致,与事实严重不符,其要求被告承担基于该宣传行为的赔偿责任,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基础。二、原告本次起诉的诉求模式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其诉讼动机与诚信原则存疑。原告就同一游戏《斗战封天》,除本案之外,还另行提起了基于账号封禁等其他事由的诉讼。据被告了解,原告配偶(案外人廖蕾)曾以与本案原告近乎相同的“退一赔三”等诉求,就同类事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其全部诉讼请求均经一审、二审被依法驳回【案号:(2024)沪0115民初48045号、(2025)沪01民终4508号】。当前,原告在明知既往同类诉求已被司法终局裁判否定的情况下,仍以高度相似的逻辑和诉求再次提起诉讼,被告不得不合理质疑其诉讼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可能存在滥用诉权、以期通过司法程序向被告施加不当压力的不当目的。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亦有违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三、原告已实际接受并消耗了游戏服务,其要求全额退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持续充值、进行游戏,已实际享受了被告提供的游戏内容、虚拟道具及相应服务,其充值款项已转化为对应的游戏内消费。在原告未能证明其所接受的服务存在根本性瑕疵或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其要求返还全部充值款项的诉求,实质上是要求“零成本”享受服务,显失公平,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支撑(充值时间与宣传时间错位),其诉求模式又因关联案件被驳回而缺乏正当性,且其全额退款的诉求违背公平原则。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及健康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另,案涉游戏已进行转移,未再运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案涉游戏在B站、小红书、微信视频号等平台虚假宣传的统计表和视频截图,被告不予认可。结合原告提供的视频、《电子数据确认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品游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斗战封天》(移动版)系一款国产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被告品游公司。2022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5日,原告分别使用3124438、3124409、3127842、3127843、3127844的游戏账号ID共充值5,260元。
关于原告充值用途,原告陈述用于购买道具或者在游戏内消耗,但拒绝回答是否在游戏中已实际收到道具等。被告陈述,原告充值后已实际享受游戏内容、虚拟道具及相应服务,充值款项已转化为游戏内的消费;在双方产生纠纷之前,原告一直在正常进行游戏。
二、原告陈述并列举“夏天微风吹过”“老炮推荐”“星辰变手游测评”“Peng、”“斗战封天”“奇迹手游斗战封天1990”“LING”“剑与翼奇迹mu手游”“芳霖”等ID在抖音、小红书、哔哩哔哩等平台宣传案涉游戏“无月卡/无点卡/无vip无日常任务/1:1复刻1.03版本.三端互通官方认证”等内容,上述内容发表期间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2025年8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沪市监宝处(2025)132025005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5年2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品游公司运营移动端网络游戏《斗战封天》,在抖音、小红书、优酷、哔哩哔哩等平台发布的内容涉嫌违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通过网页核查、询问品游公司等方式,查明品游公司的如下违法行为:品游公司于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由他人在抖音、小红书、优酷、哔哩哔哩、快手等平台发布宣传视频,视频内容称其运营的移动端网络游戏《斗战封天》为“无日常任务”“1:1复刻1.03版本”“1:1复刻了端游机制”“完美复刻1.03版一起追忆经典”“奇迹1.03版本”“奇迹手游”“十年经典奇迹重现”“奇迹MU正版授权”“奇迹MU手游斗战封天”“奇迹mu等你的到来”“奇迹mu斗战封天”“三端互通官方认证”等,与事实不符。上述事实,主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备案查询页面截图、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游戏内截图、游戏版号材料复印件、询问笔录、涉举报页面截图、协助调查函、整改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等证据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向品游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5)132025005762号),品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网络游戏《MU(3Don1inegame)》于2001年由(株)网禅公司(WEBZEN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网禅公司)完成创作。2002年该网络游戏引进中国,并被报刊、网站等报道或提及,称该游戏为“《奇迹MU》”“奇迹(MU)”或“《奇迹》”。1. 品游公司未获得网禅公司授权,案涉游戏的开发过程也未有网禅公司人员参与;2. 案涉游戏与《奇迹 MU》在地图及角色分布等存在差异;3. 《奇迹 MU》于 2002 年引进国内,早期通过点卡等(时间收费)模式进行盈利,后续加入道具收费模式,而案涉游戏自正式运营起便为免费下载,玩家无需购买点卡即可进行游戏,品游公司则在玩家交易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作为盈利点,两款游戏在收费机制上存在差异;4. 《奇迹 MU》是一款 PC 端网络游戏,玩家使用鼠标、键盘进行操作,而案涉游戏为移动端网络游戏,以触摸手机屏幕为主,两款游戏在界面布局、按键设置、操作方式上存在差异。
品游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由他人发布宣传视频,视频内容称案涉游戏为“1:1 复刻 1.03 版本”“1:1复刻了端游机制”“完美复刻 1.03 版一起追忆经典”“奇迹 1.03 版本”“奇迹手游”“十年经典奇迹重现”“奇迹 MU 正版授权”“奇迹 MU 手游斗战封天”“奇迹 mu 等你的到来”“奇迹 mu 斗战封天”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品游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由他人发布宣传视频,视频内容称案涉游戏为“三端互通官方认证”,实际该游戏仅可通过安卓及 ios 移动端下载并游玩,未对外发布 PC 或其他版本,无法实现其宣传的“三端互通官方认证”等。品游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由他人发布宣传视频,视频内容称案涉游戏为“无日常任务”。玩家可选择剑士、魔法师、弓箭手等职业进入该游戏,通过完成任务、击败怪物等方式获得金币、经验及装备道具等,从而升级角色。任务可通过至游戏内角色(NPC)处领取,非要求玩家强制完成,玩家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升级角色,但是在实际游玩过程中,玩家在选择职业后所在的初始区域内,游戏会引导玩家前往至 NPC 处领取诸如“狩猎蜘蛛”等任务,完成后可获得经验及金币,且该任务在一定条件下可重复执行,可视为“日常任务”。
综上,品游公司对案涉游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品游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品游公司减轻处罚。品游公司对案涉游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除责令品游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品游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被欺诈方须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这一要件要求两重因果关系:一是欺诈行为与错误认知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错误认知和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重因果,缺一不可。
本案中,被告品游公司于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并由他人在抖音、小红书、优酷、哔哩哔哩、快手等平台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视频,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本院对被告品游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欺诈予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责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令被告品游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载明其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品游公司立即停止对案涉游戏虚假宣传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向案涉游戏充值期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2023 年 5 月 25 日,本案查明被告品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期间在原告充值之后,原告主张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原告作出错误消费决策,本院难以采信。原告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使用不同的游戏账号多次、频繁进行充值,可见原告长期、持续使用案涉游戏,在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游戏体验后仍向游戏充值,亦难以认定其受到误导。
原告在游戏过程中充值,本质上是为了获取特定的虚拟资产,进而在游戏场景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包括但不限于战力、外观、晋级速度等的提升),此等消费行为与原告所述的 “虚假宣传” 并无关联,原告亦从未提出并举证过充值后不能获得预期中的虚拟资产或者获得的虚拟资产不具有特定功能等,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 “退一赔三”,依据显非充分,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红玉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