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黄某不服不予受理退税申请决定案,该案明确了经复议撤销后重新作出的不予受理退税申请决定,属于《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的纳税争议范畴,属于法定复议前置范围。该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引导税务机关依法规范履行权利救济告知义务,推动税务执法、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有效衔接。
案例二:杨某不服不予退税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明确了员工股权期权回购款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应结合期权授予文件及相关协议中关于期权性质、回购条件等约定,以及当事人获授期权、回购的时间、数量与其任职受雇期限、状态的关联程度等综合审查认定。该规则区分了工资薪金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的边界,廓清了纳税人对股权激励税收规则的认知偏差,为税务机关处理同类股权激励涉税事项提供了执法参考。
案例三:范某不服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该案针对罚没房产司法拍卖的特殊场景,从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防止程序空转的角度,明确了竞拍购得罚没房产的买受人在罚没房产原权利人未就征缴税款行为申请复议的情况下,作为实际负税人享有复议申请权,为规范税务机关罚没房产征税行为和复议机关审查受理同类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了参考标准。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征缴税款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明确了税款滞纳金的普通破产债权属性,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的规定契合。本案推动了司法、破产、行政有效衔接,为税务机关依法规范申报税收债权提供重要参考。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检举告知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紧盯引发税务检举的根源性争议,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检举人的实质诉求,总结形成“问诉求、寻根源、找方案、要共识、会借力、能落地”的“协调化解六步法”,精准破解跨区域、跨部门关联检举案件协调化解中的堵点难点,相关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刊发推广,为同类涉税争议的一次性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案例六:刘某不服征缴税款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将巡回审判作为延伸司法服务、推进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进社区、走基层,开展示范性公开庭审,联合属地税务机关开设相关税务问题法治专场,现场解读税收政策,解答涉税疑问,实现“审理一案、普法一片、规范一类”的叠加效果,推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税收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