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 击 封 面 购 买

未成年人用父母手机给游戏账户充值,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很不成熟,欠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消费的行为是无效的,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张退回。
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游戏中充值消费后,家长能否主张退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充值消费金额与其年龄、智力等状况都不相适应,法定代理人在事后又没有同意或者追认的,同样可以主张退回。如果充值金额不超过一定范围的,则很可能视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而不支持退还。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限制: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每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据此,如果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符合该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充值行为有效。如果超出该范围,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等待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对于未成年人通过家长的账号进行充值的行为,法院很难判断充值行为到底是成年人所为还是未成年人所为,因此家长在要求退款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未成年人冒用家长信息进行了充值。例如,可以提供监控记录证明孩子独立充值的证据,或者提供孩子盗用家长账号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家长证明账号是由未成年人控制和使用的,从而增加法院支持退款的可能性。

法 律 剧 场

15岁的李某某通过手机下载某网络游戏,先后在游戏中充值,上述充值均来自李某某母亲的微信账号。后李某某的母亲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游戏公司退回李某某所有充值金额6073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理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应沉迷于游戏;李某某的父母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李某某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李某某多次、长时间玩网络游戏并对游戏账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持有付款账户的罗某某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竟然对李某某的充值行为毫不知情,显然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未做必要的管束。李某某的监护人对涉案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而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但涉案游戏仅需要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可注册登录,该注册登录显然缺乏其他的验证方式。而游戏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注册时采取了诸如人脸识别等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致使李某某得以成功冒用罗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并充值消费,亦具有过错。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法院酌情判定游戏公司向李某某折价补偿游戏消费的充值款6073元的30%即1821.9元,其余损失由李某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法 规 之 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 联 阅 读

设为星标 不再错过

